有关
金英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代表
V.S. INDUSTRY BERHAD
作出自愿部分现金收购的建议
以向合资格股东收购收购股份、向合资格购股权持有人收购购股权
及向合资格认股权证持有人收购红利认股权证
兹提述本公司与V.S. Industry Berhad 就部分收购、购股权收购及认股权证收购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七日共同刊发之综合收购文件(「综合收购文件」)。本公布所用词语与综合收购文件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董事会谨此宣布,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本公司因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四日授予若干合资格认股权证持有人之红利认股权证获行使而以行使价每股0.12港元向彼等发行100,000股股份。因此,(i) 已发行股份总数已由1,307,728,929 股股份增至1,307,828,929 股股份;且(ii) 认股权证持有人所持所有尚未行使红利认股权证下之股份数目已由138,391,996股股份减至138,291,996股股份。
购股权持有人所持所有尚未行使购股权之股份数目仍保持不变(即33,234,772 股股份)。
股份及尚未行使已发行红利认股权证之数目变动将不会影响分别自合资格股东、合资格购股权持有人及合资格认股权证持有人收购之收购股份、购股权及红利认股权证之数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