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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铖国际委任独立财务顾问

2013-05-13 17:31:00

本公司谨此宣布,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1,新百利已获委任为独立财务顾问,就部分收购、购股权收购及认股权证收购向独立董事委员会提供意见。

兹提述收购方与本公司就部分收购、购股权收购及认股权证收购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三日刊发之联合公布(「联合公布」)。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词语与联合公布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本公司已成立由两位独立非执行董事张代彪先生及李斯能先生组成之独立董事委员会(「独立董事委员会」),以就部分收购、购股权收购及认股权证收购向合资格股东、合资格购股权持有人及合资格认股权证持有人提供意见。本公司谨此宣布,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1,新百利有限公司(「新百利」)已获委任为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就部分收购、购股权收购及认股权证收购向独立董事委员会提供意见。新百利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可进行第1 类(证券交易)、第4 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6 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第9 类(资产管理)监管活动的持牌法团。委任新百利为独立财务顾问已获独立董事委员会批准。有关部分收购、购股权收购及认股权证收购之新百利之意见及独立董事委员会之推荐建议将载於综合收购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