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收购守则第3.8 条作出之公布
有关
金英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代表
V.S. INDUSTRY BERHAD
作出自愿部分现金收购的建议
以向合资格股东收购收购股份、向合资格购股权持有人收购购股权
及向合资格认股权证持有人收购红利认股权证
澄清公布
兹提述( i ) 本公司就部分收购、购股权收购及认股权证收购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三日刊发之联合公布(「联合公布」)及( i i ) 本公司根据收购守则第3.8 条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二日刊发之公布。本公布所用词语与联合公布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本公司谨此澄清,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九日,本公司因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四日授予若干合资格认股权证持有人之红利认股权证获行使而向彼等发行800,000股股份。因此,(i)已发行股份总数已由1,306,028,929 股股份增至1,306,828,929 股股份;且( i i ) 认股权证持有人所持所有尚未行使红利认股权证下之股份数目已由140,091,996 股股份减至139,291,996 股股份。
购股权持有人所持所有尚未行使购股权之股份数目仍保持不变(即33,234,772 股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