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收购守则第3.8 条作出之公布
有关
金英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代表
V.S. INDUSTRY BERHAD
作出自愿部分现金收购的建议
以向合资格股东收购收购股份、向合资格购股权持有人收购购股权
及向合资格认股权证持有人收购红利认股权证
本公布乃根据收购守则第3.8 条作出。
兹提述收购方与本公司就部分收购、购股权收购及认股权证收购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三日刊发之联合公布(「联合公布」)。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词语与联合公布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董事会谨此宣布,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九日,本公司因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四日授予若干合资格认股权证持有人之红利认股权证获行使而以行使价每股0.12港元向彼等发行800,000股股份。因此,已发行股份总数已由1,306,028,929 股增加至1,306,828,929 股。
由於上述行使红利认股权证,认股权证持有人持有之全部尚未行使红利认股权证下的股份数目已由140,091,996 股减少至139,291,996 股。
股份数目及已发行但尚未行使红利认股权证数目之变动将不会影响将分别自合资格股东、合资格购股权持有人及合资格认股权证持有人收购的收购股份、购股权及红利认股权证的数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