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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铖国际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12-08-30 17:14:00

兹通告威铖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正假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吉大景山路88号星城大酒店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不论有否修订)通过以下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批准及采纳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新购股权计划」,注有「A」字样之规则副本已呈交大会,由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并概述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之通函内),并授权本公司董事进行一切有关事项及订立所有为使新购股权计划全面生效而被认为必要或适宜之所有该等交易、安排及协议,包括但不限於以下:

(a) 管理新购股权计划及根据新购股权计划授出购股权;

(b) 不时修改及╱或修订新购股权计划之规则,惟有关修改及╱或修订须根据新购股权计划有关修改及╱或修订之条文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之规定;

(c) 不时发行及配发因根据新购股权计划授出之购股权获行使而可予发行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数目;及

(d) 於适当时间向联交所提交申请,以获准因根据新购股权计划授出之购股权获行使而可不时发行及配发之任何股份或其任何部分上市及买卖。」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召开之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派另一名人士为其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且有权出席上述通告召开之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有权委派多於一名委任代表为其代表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48 小时送交本公司於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 号合和中心17M 楼,方为有效。

3. 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而其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作撤销论。

4. 倘为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联名持有人均有权就有关股份於大会上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位联名持有人亲身出席上述大会,则就有关股份排名首位者方有权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将不获接纳。就此而言,排名次序将会按照有关联名登记於本公司股东名册内所示之次序厘定。

5. 致本公司股东之通函内随附股东特别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6. 上文所载之普通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7.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马金龙先生、颜森炎先生、颜秀贞女士及张沛雨先生;非执行董事颜重城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张代彪先生、李斯能先生及陈薪州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