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宣布,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威士茂珠海、威士茂电塑及威士茂安商住(作为承租方)与威士茂管理(作为业主)订立有关租赁该等物业内20 幢住宅大厦之新租赁协议,由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起计为期两年。
根据新租赁协议,各方协定威士茂管理将於新租赁协议有效期内向承租方出租该等物业内之20 幢住宅大厦。
威士茂珠海、威士茂电塑及威士茂安商住各自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於本公布日期,威士茂管理之全部已发行股本由执行董事马金龙先生拥有。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1(4)条,威士茂管理为马金龙先生之联系人士,因而属本公司之关连人士,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4A 章,根据新租赁协议拟进行之租赁安排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目前预计承租方於截至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两个财政年度各年根据新租赁协议应付之租金及管理费总额将少於10,000,000 港元,而该等交易之适用百分比率乃超过5%但低於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4 条,截至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两个财政年度,根据新租赁协议拟进行之租赁安排须遵守申报及公布规定,但可获豁免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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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零九年七日三十一日之公布,威士茂珠海、威士茂电塑、威士茂安商住及威士茂电配(作为承租方)与威士茂管理(作为业主)订立有关租赁先前物业内若干住宅大厦之先前租赁协议,由二零零九年八月一日起计为期三年。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 章,威士茂管理现时及於先前租赁协议有效期内均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根据先前租赁协议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已於本公司於二零零九年七日三十一日公告。先前租赁协议将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届满。
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威士茂珠海,威士茂电塑及威士茂安商住与威士茂管理订立有关租赁该等物业内20 幢住宅大厦之新租赁协议,由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起计为期两年。
新租赁协议
日期: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订约各方:
承租方:(1)威士茂珠海,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2)威士茂电塑,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及
(3)威士茂安商住,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作为承租方
业主: 威士茂管理,由执行董事马金龙先生全资拥有之公司,作为新租赁协议项下之业主
租赁物业:
该等物业乃将由威士茂管理开发之综合住宅项目,包括39 幢大厦及其他设施。截至本公布日期止,39幢大厦中有35 幢已建成。
根据新租赁协议,各方协定威士茂管理将於新租赁协议有效期内向承租方出租该等物业内之20 幢住宅大厦。
租期:
由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起计两年。
用途:
租赁物业将用作承租方及本集团之员工宿舍。未经承租方同意,租赁物业不得出租予除本集团以外之任何其他第三方。
租金及管理费:
根据新租赁协议,每月每平方米之租金及管理费分别为人民币18.00 元(相当於约21.95 港元)以及人民币1.30 元(相当於约1.59港元)。
根据新租赁协议,承租方须於租期内每月的第5 日支付该月的租金及管理费为人民币660,857.50 元(相当於约805,924 港元)。
根据新租赁协议,承租方有权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一日起要求调整应付之单位租金及管理费金额,该调整将参考独立物业估值师於不早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一日起计满两个月之日期所厘定之可比较物业之公平市场租金及管理费而作出。
应付租金及管理费之预期上限金额
如本公司於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所宣布,截至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三个财政年度各年,承租方及威士茂电配应付予威士茂管理之年度租金及管理费总额之预期上限金额估计约为人民币8,466,490 元(当时相当於约9,621,011 港元)。
根据本公司之资料,截至二零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及截至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止十一个月,承租方及威士茂电配支付予威士茂管理之年度租金及管理费总额分别为人民币8,466,000 元(当时相当於约9,639,000 港元)、人民币8,466,000 元(当时相当於约9,996,000 港元)及人民币7,761,000 元(当时相当於约9,465,000 港元)。
租赁物业之面积约为34,241.32 平方米。根据租赁物业之估计可利用率以及每平方米单位租金及管理费分别为人民币18.00 元及人民币1.30 元计算,截至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两个财政年度各年,承租方应付予威士茂管理之年度租金及管理费总额估计为人民币约7,930,290 元(相当於约9,671,086 港元)。截至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两个财政年度各年,预期应付租金及管理费之年度上限金额为人民币7,930,290 元(相当於约9,671,086 港元)。
就董事所深知,根据新租赁协议协定之每平方租金及管理费乃参考中国珠海具可比较设施之物业应付之公平市场租金及管理费,并於计及不同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楼宇之位置及楼龄以及与楼宇有关之设施)後作出调整而厘定。
支付租金及管理费所需资金将以本集团内部资源拨付。
进行该等交易之原因
新租赁协议乃由承租方与威士茂管理经公平磋商後订立。本集团自二零零四年初起一直向威士茂管理租赁先前物业内之若干住宅大厦。董事相信,租赁物业邻近承租方之生产设施,不仅可给予雇员极大便利,亦有助於降低本集团现时为安排雇员上班所导致之交通费。此外,董事认为,租赁物业可为承租方提供管理完善之员工宿舍。
董事亦认为,透过订立新租赁协议,本集团可限定应付租金及管理费金额之上限,同时赋予本集团弹性,即倘根据新租赁协议厘定之公平市场租金及管理费与根据新租赁协议议定之金额不同,则可对应付租金及管理费金额作出调整。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
(i) 新租赁协议之条款(包括租金及管理费)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
(ii) 承租方截至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两个财政年度应付之租金及管理费之预期年度上限金额属公平合理;及
(iii) 根据新租赁协议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乃及将在本集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范围内进行,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一般资料
本集团主要从事生产及销售注塑配件及零件、装配电子产品,以及模具设计及制模等业务。威士茂珠海乃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主要从事制造及销售塑胶模制产品及电子产品、零件及配件。威士茂电塑乃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主要从事制造及销售塑胶模制产品及零件。威士茂安商住乃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主要从事组装及销售塑胶模制产品及电子产品、零件及配件。
威士茂管理主要从事物业管理业务。於本公布日期,威士茂管理之全部已发行股本由执行董事马金龙先生拥有。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1(4)条,威士茂管理为马金龙先生之联系人士,因而属本公司之关连人士,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4A 章,根据新租赁协议进行之租赁安排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马金龙先生、颜秀贞女士、颜森炎先生及颜重城先生(彼分别为马金金龙先生之配偶及姊夫)有重大权益於根据新租赁协议拟进行之交易,故彼等已就批准新租赁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董事会决议放弃投票。
目前预计承租方於截至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两个财政年度各年根据新租赁协议应付之租金及管理费总额将少於10,000,000 港元,而该等交易之适用百分比率乃超过5%但低於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4 条,截至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两个财政年度,根据新租赁协议拟进行之租赁安排须遵守申报及公布规定,但可获豁免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联系人士」 指 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本公司」 指 威铖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一间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先前租赁协议」 指 威士茂珠海、威士茂电塑、威士茂安商住及威士茂电配(作为承租方)与威士茂管理(作为业主)於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订立有关於先前物业内租赁21 幢住宅大厦之租赁协议,由二零零九年八月一日起计为期三年
「先前物业」 指 威士茂管理将开发之住宅综合大厦,包括38 幢住宅大厦及其他设施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不时附属公司之统称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租赁物业」 指 威士茂管理根据新租赁协议将出租於承租方之於该等物业内之20 幢住宅大厦,租赁总面积达约34,241.32 平方米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新租赁协议」 指 威士茂珠海、威士茂电塑及威士茂安商住(作为承租方)与威士茂管理(作为业主)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订立有关租赁於该等物业内20 幢住宅大厦之租赁协议,由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起计为期两年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及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该等物业」 指 威士茂管理将开发之住宅综合大厦,包括39 幢住宅大厦, 其所在地点与先前物业相同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平方米」 指 平方米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承租方」 指 威士茂珠海、威士茂电塑及威士茂安商住之统称
「威士茂安商住」 指 威士茂安商住电子科技(珠海)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中国成立之全资附属公司
「威士茂电配」 指 威士茂电子装配(珠海)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中国成立之全资附属公司
「威士茂电塑」 指 威士茂电子塑胶(珠海)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中国成立之全资附属公司
「威士茂管理」 指 威士茂(珠海)管理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外商独资企业,其全部注册资本由执行董事马金龙先生拥有
「威士茂珠海」 指 威士茂科技工业园(珠海)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中国成立之全资附属公司
「%」 指 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