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威铖国际仅向合资格股东按每持有三股股份获配一股供股股份之比例以每股0.12港元之价格发行288,992,000股供股股份之供股,且按每两股供股股份获配一份认股证之基准附带红利认股证

2011-03-11 16:44:00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四日下午四时正(香港时间)(即最後截止时间),本公司已接获合共1,500,080,821 股供股股份之有效接纳及额外申请,当中包括( i ) 就根据供股暂定配发之253,916,001 股供股股份作出之51 份有效接纳;及(ii) 就1,246,164,820 股供股股份作出之54 份有效额外申请。获接纳之供股股份及已申请之额外供股股份之总数,相当於根据供股可供认购之供股股份总数288,992,000股约519.07%。供股获超额认购1,211,088,821股供股股份(相当於供股股份总数288,992,000 股约419.07%)。

由於供股获超额认购,故包销商於包销协议下之责任已或被视为已悉数解除。供股已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八日下午四时正(香港时间)成为无条件。

缴足股款供股股份及红利认股证之股票及认股证证书将由本公司香港股份过记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四日或之前以普通邮递方式寄发予应得人士之登记地址,邮误风险概由其自行承担。

供股股份及红利认股证将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上午九时正开始买卖。

------------------------------------------------------------------------------------------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之供股章程(「供股章程」),内容有关按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三股股份获配一股供股股份之比例以每股供股股份0.12 港元发行288,992,000 股每股面值0.05

港元之供股股份之供股,且按每两股供股股份获配一份认股证之基准附带红利认股证。除非另行明确指明或文义另有所指,本公布所用词汇与供股章程所定义者具有相同涵义。

供股结果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四日下午四时正(香港时间)(即最後截止时间),本公司已接获合共1,500,080,821 股供股股份之有效接纳及额外申请,当中包括( i ) 就根据供股暂定配发之253,916,001 股供股股份作出之51 份有效接纳;及( i i ) 就1,246,164,820 股供股股份作出之54 份有效额外申请。获接纳之供股股份及已申请之额外供股股份之总数,相当於根据供股可供认购之供股股份总数288,992,000 股约519.07%。供股获超额认购1,211,088,821 股供股股份(相当於供股股份总数288,992,000 股约419.07%)。

由於供股获超额认购,故包销商於包销协议下之责任已或被视为已悉数解除。供股已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八日下午四时正(香港时间)成为无条件。

额外申请

有关额外申请供股股份之54 份有效申请,董事已议决以下列方式向申请人配发暂定配额下未获申请之35,075,999 股供股股份:

(i) 就96,817股供股股份而言,该等供股股份已分配予董事认为其申请旨在将零碎股份补足至完整每手股数之申请人;及

(ii) 就余下供股股份而言,该等供股股份已按申请人所申请额外供股股份之数目比例向彼等分配。董事认为,额外供股股份乃按公平合理基准分配。

VSB及承诺股东已分别根据VSB担保及承诺股东担保申请额外供股股份,且本公司在分配额外供股股份中并无向彼等提供任何优先待遇。

发行红利认股证

待供股完成後,基於供股,最多合共144,496,000 份红利认股证将获发行予供股之首名登记持有人,基准为每接纳两股供股股份获配一份红利认股证。

一般事项

缴足股款供股股份及红利认股证之股票及认股证证书将由本公司香港股份过记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四日或之前以普通邮递方式寄发予应得人士之登记地址,邮误风险概由其自行承担。

有关额外供股股份全部或部分不获接纳额外申请之退款支票(不计利息),预期将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四日或之前以普通邮递方式寄发予应得人士之登记地址,邮误风险概由其自行承担。

供股股份及红利认股证将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上午九时正开始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