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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铖国际公告(摘要)

2010-12-22 22:34:00

仅向合资格股东按每持有三股股份获配一股供股股份之比例

以每股0.12 元之价格进行供股,

供股股份数目不少於288,992,000 股但不多於297,672,000 股,

且按每两股供股股份获配一份认股证之基准附带红利认股证

董事宣布,本公司有意按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三股现有股份获配一股供股股份之基准,以每股供股股份0.12 元之认购价,透过发行不少於288,992,000 股供股股份(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概无尚未行使购股权获行使),集资不少於约34,670,000 元(扣除开支前),并透过发行不多於297,672,000 股供股股份(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所有尚未行使购股权均获行使),集资不多於35,730,000 元(扣除开支前)。供股股份之成功申请人将就其接纳之每两股供股股份获配一份红利认股证。红利认股证赋予持有人权利,以於行使红利认股证时,以每股股份0.12 元的认购价认购新股份。

供股之预期所得款项净额在扣除开支後约为50,420,000 元(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概无尚未行使购股权获行使而所有红利认股证获行使),现有意( i ) 将约6,000,000 元用於购买ERP系统及电脑硬件及系统的实施;及(ii) 将余款用作本集团日常营运资金。

根据供股,合资格股东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三股现有股份将暂时获配一股未缴股款之供股股份。

包销供股股份将由包销商按条款及包销协议所载之条件悉数包销。VSB已就本公司及包销商订立VSB担保,据此,VSB已承诺认购及促使认购根据供股将暂时配发予其之123,998,967 股供股股份(附带红利认股证之权利),并将根据额外申请,申请61,312,534 股供股股份。

承诺股东已就本公司及包销商订立承诺股东担保,据此,承诺股东已承诺认购及促使认购根据供股将暂时配发予其之合共33,578,108 股供股股份(附带红利认股证之权利),并将根据额外申请,申请54,289,891 股供股股份。

供股须待本公布内「供股之包销安排」一节下「包销协议之条件」一段内所载之条件获达成或豁免後方可作实。尤其是,供股须待包销协议并无根据其条款被终止方可作实(见本公布「供股之包销安排」一节下「终止包销协议」一段)。

倘包销商终止包销协议,或供股之条件未获达成或豁免(如适用),供股将不会进行。

股份以连权基准於联交所买卖之最後日期为二零一一年一月三日。股份将於二零一一年一月四日起以除权基准於联交所买卖。为符合资格供股,合资格股东之名字须於记录日期(现时预期将为二零一一年一月十日)载列於本公司之股东名册之上。为於记录日期登记为股东,任何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五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递交以进行登记(预期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一年一月六日至二零一一年一月十日(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任何人士如有意於本公布日期至供股之条件获达成或豁免(如适用)之日买卖股份,以及於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三日至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日(包括首尾两天)对未缴股款之供股股份进行之买卖,须承担供股不一定会成为无条件或供股不一定会进行之风险。

一般事项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供股股份(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之形式)、红利认股证及认股证行使股份上市及买卖。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一日向各合资格股东寄发供股章程文件,以及向各除外股东(如有)寄发供股章程(惟仅供其参考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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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股

供股之资料如下:

於本公布日期之已发行股份数目: 866,976,000 股股份

供股基准: 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三股股份获配一股供股股份。供股股份之成功申请人将就其接纳之每两股供股股份获配一份红利认股证

供股股份之最小数目(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概无尚未行使购股权获行使): 288,992,000 股供股股份

供股股份之最大数目(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所有尚未行使购股权均获行使): 297,672,000 股供股股份

红利认股证之数目: 最多不少於144,496,000 份红利认股证及不多於148,836,000份红利认股证,悉数行使後将按每股股份0.12 元之初步认购价发行最多不少於144,496,000 股认股证行使股份及不多於148,836,000股认股证行使股份(可按红利认股证之条款调整)

认购价: 每股供股股份0.12 元,将於合资格股东接纳暂时配发之供股股份或申请额外供股股份时支付,或於未缴股款供股股份承让人认购相关供股股份时支付

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已发行之购股权赋予持有人权利以於二零一零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认购26,040,000 股股份。除此以外,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并无其他赋予任何人士权利以於记录日期前认购股份之购股权或可换股证券。

包销供股股份将由包销商按条款及包销协议所载之条件悉数包销,详情载於本公布「包销协议」一段。

供股(包括红利认股证)之条款

供股股份之认购价

供股按每股供股股份0.12 元之认购价进行,认购价於合资格股东接纳暂定配发之供股股份或申请额外供股股份时支付,或於未缴股款供股股份承让人认购相关供股股份时支付。

认购价较:

(i) 股份於最後交易日於联交所所报之收市价每股股份0.147 元折让约18.37%;

(ii) 股份於截至最後交易日止(包括当日)五个连续交易日之平均收市价每股股份0.1538 元折让约21.98%;

(iii) 股份於截至最後交易日止(包括当日)十个连续交易日之平均收市价每股股份0.1621 元折让约25.97%;

(iv) 股份之理论除权价每股股份0.14025 元折让约14.44%(理论除权价乃根据股份於最後交易日之收市价每股股份0.147 元计算);及

(v) 每股股份约0.53元之经审核综合有形资产净值折让约77.27%(使用本集团最近公布截至二零一零年七月三十一日之经审核有形资产净值,除以於本公布日期之已发行866,976,000 股股份计算)。

红利认股证及红利认股证认购价

基於将发行不少於288,992,000 股供股股份(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概无尚未行使购股权获行使)及将发行不多於297,672,000 股供股股份(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所有尚未行使购股权均获行使),以及红利认股证将按每两股供股股份获配一份红利认股证之比例发行,最多将发行不少於144,496,000 份红利认股证及不多於148,836,000 份红利认股证,赋予其持有人权利按每股认股证行使股份0.12 元之初步红利认股证认购价(可予调整)(与认购价相同),认购最多不少於144,496,000 股股份及不多於148,836,000 股股份。认购期为红利认股证开始於联交所买卖日期起计为期三年(预期将为二零一一年二月八日至二零一四年二月七日(包括首尾两天))。

基於将发行不少於144,496,000 份红利认股证(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概无尚未行使购股权获行使)及将发行不多於148,836,000 份红利认股证(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所有尚未行使购股权均获行使),红利认股证获悉数行使後之现金所得款项总额预期将不少於约17,330,000 元(於扣除开支前)及不多於约17,870,000 元(於扣除开支前)。

红利认股证为本公司於联交所上市之新类别证券。本公司确认其将会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

厘定认购价及红利认股证认购价之基准

认购价及红利认股证认购价乃由本公司及包销商参考近期环球经济环境、股市波幅及现行股份价格後公平磋商厘定。

供股股份之碎股及红利认股证之零碎部分

本公司将不会暂时分配未缴股款之供股股份之碎股或分配红利认股证之零碎部分。所有供股股份之碎股及红利认股证之零碎部分将汇集计算,而汇集产生之所有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将会於市场出售,倘出现溢价(扣除开支後),本公司将会保留所得款项净额。任何未出售之供股股份碎股及红利认股证将可用作额外申请。

供股股份及认股证行使股份

供股股份(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概无尚未行使购股权获行使)於发行时将占:

(i) 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约33.33%;

(ii) 本公司经供股股份扩大之已发行股本总额25%;及

(iii) 本公司经供股股份及认股证行使股份扩大之已发行股本总额约22.22%。

供股股份於配发、发行及缴足股款时,将於以缴足形式配发供股股份之日,享有与当时现有已发行股份相同之地位。供股股份之持有人於未来将有权收取於配发及发行供股股份日期後宣派之所有股息及分派。

认股证行使股份(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概无尚未行使购股权获行使)於发行时将占:

(i) 本公司经供股股份扩大之已发行股本总额12.5%;及

(ii) 本公司经供股股份及认股证行使股份扩大之已发行股本总额约11.11%。

认股证行使股份於发行时,将在所有方面享有与当时现有股份相同之地位。认股证行使股份之持有人於未来将有权收取於配发及发行认股证行使股份日期後宣派之所有股息及分派。

申请额外供股股份

合资格股东将有权申请除外股东之任何未售权利(见下文「除外股东」一段)、任何未售之供股股份碎股及任何已暂停分配但合资格股东并未接纳之未缴股款供股股份。

申请人可填妥及交回额外申请表格及就额外供股股份另付股款以申请额外供股股份。董事将根据以下原则,按公平公正基准酌情分配额外供股股份:

(1) 认购少於一手买卖单位的供股股份而董事认为有关申请是用於补足所持碎股至完整一手买卖单位之供股股份申请,将获优先考虑;

(2) 视乎根据上文第(1) 项原则分配後是否尚存额外供股股份,任何余下的额外供股股份将按申请人申请之额外供股股份数目按比例向彼等作出分配;及

(3) 根据联交所之任何进一步规定。

由代理人公司代为持有其股份之股东应注意,董事会将根据本公司股东名册视代理人公司为单一股东。因此,股东应注意上述有关额外供股股份补足配发之安排将不会个别延伸至最终实益拥有人。由代理人公司持有股份之股东务请考虑是否须於记录日期前安排以实益拥有人之名义登记有关股份。

由代理人代为持有股份而有意以彼等名义在本公司股东名册登记之股东,必须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五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所有必要文件送呈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以完成有关登记手续。

供股股份之股票及红利认股证之认股证证书

待供股之条件达成後,所有缴足股款之供股股份之股票及红利认股证之认股证证书预期将於二零一一年二月二日前邮寄予接纳及申请(如适用)以及已就供股股份付款之合资格股东,风险由彼等自行承担。

合资格股东

本公司将(i) 向各合资格股东寄发供股章程文件;以及(ii) 向各除外股东寄发供股章程(惟仅供其参考之用)。

为符合资格参与供股,股东必须於记录日期已登记成为本公司股东。为符合资格参与供股,本公司尚未行使购股权之持有人必须( i ) 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规则所订明之有关程序於记录日期或之前行使其认购权;(ii) 於记录日期或之前就行使本公司尚未行使购股权之认购权而获配发之股份登记成为持有人;及(iii) 并非除外股东。

为於记录日期登记为本公司股东,股东必须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五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任何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股份以连权基准於联交所买卖之最後日期为二零一一年一月三日。股份将於二零一一年一月四日起以除权基准於联交所买卖。

除外股东

如於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有海外股东,则如下文所阐释,海外股东或不符合资格参与供股。董事将於彼等认为必要时按法律顾问提供之法律意见,查询向海外股东发行供股股份是否可能抵触有关海外地区之适用证券法例或有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

经作出有关查询後,如董事认为经考虑有关地方之法例下之法律限制或该地方有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任何规定後,不向该等海外股东提供供股股份乃属必要或权宜,则不会向海外股东暂定配发未缴股款之供股股份或配发缴足股款之供股股份。在此情况下,供股将不会向除外股东作出。

本公司将仅向除外股东寄发供股章程,以供其参考之用。

供股章程文件将不会根据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之适用证券法例登记或存档。

本公司将会就原应暂定配发予除外股东之供股股份作出安排,於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开始买卖後在可行情况下尽快以未缴股款形式於公开市场上出售(倘於扣除开支後可获得溢价)。此等出售之所得款项於扣除开支後如超过100 元,将按比例以港元支付予相关除外股东,如为100 元或以下,则拨归本公司所有。

申请上市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供股股份(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之形式)、红利认股证及认股证行使股份上市及买卖。未缴股款之供股股份之一手买卖单位与股份相同,即每手买卖单位为4,000 股股份。红利认股证之每手买卖单位为20,000 份认股证。

印花税及任何其他适用费用及收费

买卖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之供股股份、红利认股证及认股证行使股份,将须缴纳印花税、联交所交易费、证监会交易徵费或香港任何其他申请费用及收费。

供股之包销协议

包销

於本布日期,VSB及承诺股东分别持有371,996,900 股股份及合共100,734,325 股股份之权益,占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约42.91% 及11.62%。

VSB已就本公司及包销商订立VSB担保,据此,VSB已承诺认购及促使认购根据供股将暂时配发予其之123,998,967 股供股股份(附带红利认股证之权利),并将根据额外申请,申请61,312,534 股供股股份。

承诺股东已就本公司及包销商订立承诺股东担保,据此,承诺股东已承诺认购及促使认购根据供股将暂时配发予其之合共33,578,108 股供股股份(附带红利认股证之权利),并将根据额外申请,申请54,289,891 股供股股份。

下表载列承诺股东承诺认购及促使认购之供股股份及额外供股股份数目:

承诺股东 於本公布日期持有 承诺认购及促使认购 承诺认购及促使认购

之股份数目 之供股股份数目 之额外供股股份数目

股份 股份 股份

董事

马金龙先生 39,200,775 13,066,925 –

颜秀贞女士 31,000,775 10,333,592 13,807,224

颜重城先生 25,400,775 8,466,925 –

杨逸文先生 4,552,000 1,517,333 28,482,667

雇员(附注)

林绵坤先生 500,000 166,667 10,000,000

纪进源先生 40,000 13,333 1,000,000

苏家达先生 40,000 13,333 1,000,000

合计: 100,734,325 33,578,108 54,289,891

附注:

各雇员均为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独立第三方。

在配发额外供股股份时(如有),VSB 及承诺股东将不会享有任何优先待遇。

根据收购守则,VSB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即马金龙先生、颜秀贞女士、颜重城先生及包销商)认购供股股份将使VSB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 对所有股份(VSB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尚未拥有者)作出强制性全面收购要约。VSB已向证监会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申请豁免,以免除其因根据VSB担保承购供股股份而须对股份作出强制性全面收购要约之责任,而有关豁免经已授出。

包销协议

包销协议之主要条款及详情载列如下:

日期: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包销商: 执行董事颜森炎先生,其日常业务并不包括包销

包销之供股股份数目(以本公布日期之已发行股份为基准): 不少於15,812,500 股供股股份(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概无尚未行使购股权获行使)及不多於24,492,500 股供股股份(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所有尚未行使购股权均获行使)

包销商将无权取得任何包销佣金。

包销商将有权根据供股之条款,就将认购之每两股供股股份(如有)收取一份红利认股证。

包销协议之条件

根据包销协议,包销商之责任须待下列完成後方可作实:

(i)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授出或同意授出(视乎配发而定)批准,准许所有供股股份(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之形式)及认股证行使股份上市及买卖,以及并无撤回或撤销该上市及买卖批准;

(ii)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或同意授出批准,准许所有红利认股证上市及买卖,以及并无撤回或撤销该上市及买卖批准;

(iii) 根据公司条例存档或登记之规定向香港公司注册处办理有关供股之所有文件之存档及登记手续;以及(如需要)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存档之规定向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办理有关供股之所有文件之存档手续;

(iv) 向合资格股东寄发供股章程文件;

(v) 本公司遵守和履行包销协议之条款下之所有承诺及责任;及

(vi) VSB 及承诺股东各自遵守和履行彼等在各自之担保下之所有责任及承诺。

本公司及包销商均不可豁免上述先决条件(i)、(iii)、(iv) 及(vi)。本公司及包销商可协议豁免先决条件(ii),而包销商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以全面或部分豁免上述先决条件(v)。

倘於最後截止时间前或包销商与本公司可能以书面协定之较後日期,先决条件未获达成及╱或豁免,则包销协议将会终止(惟於有关终止前包销协议内有关弥偿之条文以及根据包销协议产生之任何权利或责任除外),各方均不得就成本、损害、赔偿或其他方面向任何一方提出任何索偿。

股东应留意,如红利认股证并无上市(不论是由於包销协议之先决条件获本公司与包销商共同协定豁免或其他原因)而股东继续参与供股,股东将收到非上市红利认股证。

终止包销协议

包销协议载有条文,准许倘在最後终止时间前出现以下情况,包销商有权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

终止包销协议:

(1) 包销商合理地认为供股之成功将因为下列事项而受到重大及不利影响:

(a) 推出任何新规例或现行法例或规例(或其司法诠释)出现任何变动或发生任何性质之其他事宜,而包销商合理地认为,可能重大及不利地影响本集团之整体业务或财务或贸易状况或前景或就供股而言属於重大不利;或

(b) 发生政治、军事、金融、经济或其他性质之任何本地、国家或国际事件或变动(不论是否构成於包销协议日期前及╱或後发生或持续之一连串事件或变动之一部分),或爆发属本地、国家或国际性质之敌对或武装冲突或冲突升级,或事件足以影响本地证券市场,而包销商合理地认为,可能重大及不利地影响本集团整体之业务或财务或贸易状况或前景;或

(c) 本集团整体之业务或财务或贸易状况或前景有任何重大不利变动;或

(d) 任何天灾、战争、暴动、扰乱公共秩序、群众骚乱、火灾、水灾、爆炸、疫症、恐怖活动、罢工或停工,而包销商全权认为将对本集团整体业务或财务或贸易状况或前景产生重大及不利影响;或

(e) 由於出现异常之金融状况或其他原因而发生或实施终止、暂停或严格限制股份在联交所之一般买卖;或

(2) 市况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动(包括但不限於财政或货币政策或外汇或货币市场之变动、暂停或限制买卖证券,及就本条款而言货币状况之变动包括香港货币价值与美利坚合众国货币价值挂鈎之制度之变动),而包销商合理地认为继续进行供股为不宜或不智;或

(3) 供股章程於刊发时载有於包销协议日期前并未由本公司公开宣布或刊发之资料(有关本集团业务前景或状况或有关遵守任何法例或上市规则或任何适用法规),而包销商合理地认为,可能对本集团整体而言属重大及可能对供股之成功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倘包销商於上述最後终止时间或之前终止包销协议,或包销协议并未变成无条件,包销协议将告终止(惟於有关终止前根据包销协议可能产生之任何权利及责任除外),而本公司或包销商均不得就成本、损害、赔偿或其他方面对另一方提出任何索偿,且供股将不会进行。

预期时间表

下文载列供股之指示性时间表。下列时间表可根据包销协议予以更改。预期时间表如有任何变动,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知会股东。

二零一一年

股份以连权基准买卖之最後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一月三日

股份以除权基准买卖之首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月四日

递交股份过户文件以符合供股资格之最後时限 . . . . . . . . . . . . . . 一月五日

下午四时三十分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 . . . . . . . . . . . . . . . . . . . 一月六日至十日

(包括首尾两天)

记录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月十日

恢复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 . . . . . . . . . . .. . . . . . . . .一月十一日

向合资格股东寄发供股章程文件及

向除外股东寄发供股章程(仅供其参考之用) . . . . . . . . . . . . . 一月十一日

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买卖之首日. . . . . . . . . . . . . . . . . . ..一月十三日

分拆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最後时限 . . . . . . . . . . . . . . . . .一月十七日

下午四时三十分

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买卖之最後日期 . . . . . . . . . . . . . . .. . .一月二十日

二零一一年

最後截止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月二十五日

下午四时正

供股成为无条件之最後期限 . . . . . . . . . . . .. . . . . . . . 一月二十七日

下午四时正

预期於联交所及本公司网页公布供股结果. . . . . . . . . . . . . . . 二月一日或前後

预期寄发有关额外供股股份之全部

或部分不获接纳申请之退款支票 . . . . . . . . . . . . . . . . . . 二月二日或前後

寄发供股股份之股票及红利认股证之认股证证书. . . . . . . . . .. . 二月二日或前後

开始买卖缴足股款供股股份及红利认股证(倘适用). . . . . . . . . . . 二月八日

附注:

1. 本公布之所有时间指香港时间。

2. 恶劣天气对最後截止时间及缴付供股股份股款以及申请及缴付额外供股股份股款之影响:倘悬挂八号或以上之热带气旋警告讯号或发出「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最後截止时间及缴付供股股份股款时限将不会生效。如此情况:

(a) 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中午十二时正前之任何当地时间在香港悬挂,并於当日中午十二时正後解除,则接纳及缴付供股股份股款以及申请及缴付额外供股股份股款之最後时限将延长至同一营业日之下午五时正;或

(b) 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中午十二时正前及下午四时正前之任何当地时间在香港悬挂,最後截止时间及缴付供股股份股款之时限以及申请及缴付额外供股股份股款之时限将更改为下一个营业日(於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四时正期间之任何时间并无悬挂上述警告之日子)之下午四时正。

倘最後截止时间及缴付供股股份股款及申请及缴付额外供股股份股款之时限并无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生效,则上述之日子或会受到影响。倘发生有关事件,本公司将另行发出公布。

本公司过去十二个月之集资活动

本公司於紧接本公布日期前十二个月内并无进行其他股本集资活动。

本公司所授购股权之调整

根据上市规则第17.03(13) 条之附注,本公司将委聘本公司之核数师╱财务顾问检讨有否需要就完成而调整尚未行使购股权之行使价或尚未行使购股权项下将认购之股份数目。尚未行使购股权之行使价之调整(如有)将於供股章程内披露。

买卖股份及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风险警告

股份将於二零一一年一月四日起以除权基准买卖,而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将於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三日至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日(包括首尾两天)期间买卖。倘於最後截止时间(或本公司与包销商书面确定之较後时间及╱或日期)或之前,供股条件未获达成及╱或豁免或包销商终止包销协议,则供股将不会进行,供股将告失效。

任何人士如有意於本公布日期至供股之所有条件获达成或豁免之日买卖股份,以及於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三日至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日(包括首尾两天)对未缴股款之供股股份之任何买卖,须承担供股不一定会成为无条件或供股不一定会进行之风险。

任何股东或其他人士如有意买卖股份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务请应谘询彼等之专业顾问。

释义

在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一致行动」指具收购守则赋予其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红利认股证」指以本公布「供股」一节「供股(包括红利认股证)之条款」之段落内所述方式,将向供股股份之成功申请人发行之红利认股证

「红利认股证认购价」指每股认股证行使股份之初步认购价0.12 元

「承诺股东」指( i ) 执行董事马金龙先生、颜秀贞女士及杨逸文先生;( i i ) 非执行董事颜重城先生;及(iii) 本集团员工林绵坤先生、纪进源先生及苏家达先生之统称。

「承诺股东担保」指承诺股东就本公司及包销商签订日期为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之担保契约,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承诺股东承诺认购及促使认购将暂时配发予其之33,578,108 股供股股份,并根据额外申请,申请合共54,289,891 股额外供股股份

「本公司」指威铖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一间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完成」指完成供股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额外申请表格」指根据供股就额外供股股份(附带红利认股证之权利)之申请将向合资格股东发出之额外申请表格

「除外股东」指经查询有关司法权区之法例下之法律限制或该司法权区有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後,董事认为因以上任何一项原因而不向其提供供股股份(附带红利认股证之权利)乃属必要或权宜之海外股东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後交易日」指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为紧接本公布刊发前之最後交易日

「最後截止时间」指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时正,或本公司与包销商可能协定之较後时间,为接纳供股股份要约及缴款之最後时间

「最後终止时间」 指最後截止时间後第二个营业日下午四时正,为包销商可能终止包销协议之最後时间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尚未行使购股权」指本公司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授出以认购合共26,040,000 股股份之购股权,有关购股权於本公布日期尚未行使并可於记录日期或之前行使

「海外股东」指於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上之地址为香港以外地区之股东

「暂定配额通知书」指就供股项下合资格股东之保证权利将向彼等发出之暂定配额通知书

「供股章程」指按上市规则要求编制有关供股之供股章程

「供股章程文件」指本公司向合资格股东就供股发出之供股章程、暂定配额通知书及额外申请表格

「合资格股东」指於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上之股东,不包括除外股东

「记录日期」指二零一一年一月十日,即确定股东参与供股之权利之记录日期

「供股」指按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三股现有股份获配一股供股股份之基准,以认购价发行不少於288,992,000 股供股股份及不多於297,672,000股供股股份,包括向供股股份之成功申请人发行红利认股证,惟两者均需根据供股章程文件载列之条款及条件进行

「供股股份」指根据供股将予配发及发行之新股份

「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5 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认购价」指每股供股股份0.12 元之认购价

「收购守则」指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之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

「包销商」指执行董事兼包销协议之包销商颜森炎先生

「包销协议」指本公司与包销商就供股而订立日期为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之包销协议

「包销供股股份」指除VSB及承诺股东根据VSB担保及承诺股东担保而承诺认购及申请之供股股份以外之供股股份(未缴股款)

「VSB」指V.S. Industry Berhad,於马来西亚注册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於马来西亚交易所(Bursa Malaysia Securities Berhad) 主板上市。於本公布日期,VSB拥有371,996,900 股股份之权益,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42.91%

「VSB 担保」指VSB就本公司及包销商签订日期为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之担保契约,内容有关(其中包括)VSB承诺认购及促使认购将暂时配发予其之123,998,967 股供股股份,并根据额外申请,申请61,312,534 股额外供股股份

「认股证行使股份」指根据红利认股证之行使将予配发及发行之新股份

「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指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