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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铖国际撤回相关投资

2010-12-06 17:17:00

谨此提述本公司就於二零零八年六月十九日与中国合夥人、Savoy 及威铖资源订立有关相关投资之协议分别於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日、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一日及二零零九年八月十日刊发之公布及二零零八年七月十一日之通函。

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六日,目标公司之股东订立撤回协议及章程,据此威铖资源将撤回相关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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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此提述威铖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就於二零零八年六月十九日与中国合夥人、Savoy 及威铖资源订立有关相关投资之协议(「该协议」)分别於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日、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一日及二零零九年八月十日刊发之公布及二零零八年七月十一日之通函(「该通函」)。除非另作界定,否则於本公布中所用之词汇与该通函所使用者具相同涵义。

根据该协议,威铖资源应以下列方式将现金人民币21,822,940 元(约等於24,441,693 港元)之相关投资注入目标公司:( i ) 合共人民币7,000,000 元(约等於7,840,000 港元)之款项应於相关中国审批机关批准目标公司关於相关投资之变更之日起七天内支付;及( i i ) 相关投资之余额人民币14,822,940 元(约等於16,601,693 港元)应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支付。根据该协议条款,威铖资源已向目标公司注入人民币7,025,836 元(约等於7,868,936 港元)(「注资款项」)。

於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一日,目标公司之董事通过决议案,批准将支付余额人民币14,797,104 元(约等於16,572,756 港元)(「相关余额」)之期限由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延展至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目标公司股东(分别为中国合夥人、Savoy 及威铖资源)亦订立补充协议,以修订於目标公司合作经营协议及章程中之有关条文,从而将支付余额之期限由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延展至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於二零零九年八月十日,目标公司之董事通过决议案,批准将支付相关余额之期限由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进一步延展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目标公司股东(分别为中国合夥人、Savoy 及威铖资源)亦订立补充协议,以修订於目标公司合作经营协议及章程中之有关条文,从而将支付相关余额之期限由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进一步延展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六日,目标公司之董事通过决议案,批准威铖资源撤回相关投资,目标公司之注册资本因而由人民币43,000,000 元(相等於48,160,000 港元)减少至人民币21,177,060 元(约等於23,718,307 港元)。目标公司股东(分别为中国合夥人、Savoy 及威铖资源)亦订立补充协议及章程(「撤回协议及章程」),以修订於目标公司合作经营协议及章程中之有关条文。根据撤回协议及章程,注资款项将於相关中国监管机关批准目标公司有关撤回相关投资的变动後三个营业日内汇至威铖资源。撤回协议及章程之订约方同意於威铖资源收到注资款项之汇款後,威铖资源将就撤回相关投资向中国合夥人支付人民币2,700,000 元(约等於3,024,000 港元)作为赔偿金(「赔偿金」)。除了该赔偿金,威铖资源对目标公司或目标公司其他股东,毋须负上任何责任( 不论法律、经济或其他责任)。撤回相关投资後,威铖资源不再为目标公司之股东。撤回协议及章程将在取得中国审批机关发出批文( 包括其他事项) 後生效。

监於目标公司业务前景不明朗,董事会认为威铖资源撤回相关投资及撤回协议及章程的条款乃公平及合理,而撤回协议及章程乃由目标公司股东按公平原则磋商厘定,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最佳利益。

诚如本公司截至二零一零年七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年度业绩公布及二零零九╱二零一零年报所披露,管理层不确定会收回注资款项,因此已作出全额拨备。

於本公布中,除另行指明,货币兑换以下列汇率进行:

人民币1.00 元 = 1.12 港元

该汇率仅供说明用途,并不构成任何金额已、可能已或可能以该汇率或其他汇率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