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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铖国际持续关连交易

2009-08-24 18:36:00

董事会宣布,威士茂珠海、威士茂电塑及力胜于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订立协议。

根据协议, 威士茂珠海及威士茂电塑要求力胜而力胜已同意于协议期内供应产品。力胜根据协议供应产品之实际数量、规格及价格将视乎威士茂珠海及威士茂电塑向力胜发出之个别订单而定。

力胜为一间于中国成立之公司,由力胜国际有限公司全资拥有。力胜国际有限公司为一间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由Gan Tong Chuan先生全资拥有。T.C.Gan先生为(i)执行董事颜秀贞女士之兄弟;(ii) 执行董事颜森炎之兄弟;(iii) 非执行董事颜重城先生之兄弟;及(iv) 执行董事及颜女士之丈夫马金龙先生之内兄弟。颜女士、颜森炎先生、颜重城先生及马先生并无持有力胜任何直接或间接权益,亦不能控制力胜董事会之多数成员。除以上所述外,颜女士、颜森炎先生、颜重城先生及马先生与力胜并无任何其他关系。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1(1) 条,颜女士、颜森炎先生、颜重城先生及马先生(均为董事)为本公司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1(4)(b) 条,T.C.Gan 先生(即颜女士、颜森炎先生及颜重城先生之兄弟)为颜女士、颜森炎先生及颜重城先生之联系人士。鉴于该等关系及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力胜被视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根据协议进行之该等交易被视为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现时预期威士茂珠海及威士茂电塑(i) 由二零零九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零年七月三十一日;(ii)由二零一零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及(iii) 由二零一一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向力胜购买产品之上限金额将低于10,000,000 港元,而各交易适用之百分比率超过2.5% 但低于2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4 条,持续关连交易须遵守申报及公布之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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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董事会宣布,威士茂珠海、威士茂电塑及力胜于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订立协议。

协议

日期

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订约方

(i) 威士茂珠海及威士茂电塑(均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作为买方;及

(ii) 力胜,作为供应商

产品

根据协议,威士茂珠海及威士茂电塑要求力胜而力胜已同意于协议期内供应产品。力胜根据协议供应产品之实际数量、规格及价格将视乎威士茂珠海及威士茂电塑向力胜发出之个别订单而定。

威士茂珠海、威士茂电塑及力胜根据协议确认:

(a) 产品将按一般商业条款供应,而威士茂珠海及威士茂电塑为产品应付之价格将按威士茂珠海及威士茂电塑与力胜于相关时间经参考产品之现行市价而协定;及

(b) 威士茂珠海及威士茂电塑无须接受任何逊于威士茂珠海及威士茂电塑与彼等之其他供应商(独立于威士茂珠海及威士茂电塑之第三方)协定之条款及条件作为向力胜购买产品之条款及条件。

期限

由二零零九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包括首尾两天)

预计上限金额

威士茂珠海及威士茂电塑自二零零六年起向力胜购买产品。由二零零八年八月一日至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威士茂珠海及威士茂电塑因购买产品支付予力胜之金额合共为987,000 港元。

下表载列威士茂珠海及威士茂电塑由二零零九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因购买产品应付予力胜之预计上限金额:

由二零零九年 由二零一零年 由二零一一年

八月一日 八月一日 八月一日

至二零一零年 至二零一一年 至二零一二年

七月三十一日 七月三十一日 七月三十一日

预计上限金额 5,000,000港元 6,000,000港元 6,000,000港元

上述上限乃经参考威士茂珠海及威士茂电塑之预计销售订单(需要产品作为配件及零件)而厘定。

进行持续关连交易之原因及好处

本集团主要从事生产及销售塑胶模制产品及零件、装配电子产品, 以及模具设计及制模等业务。威士茂珠海主要从事制造、装配及销售塑胶模制产品及电子产品、零件及配件。威士茂电塑主要从事制造及销售塑胶模制产品及零件。

力胜主要从事研发、设计及生产用于电器、汽车、运动及医疗设备之器件及模具。力胜自二零零六年起向本集团供应注塑模具。多年来力胜为可靠的业务夥伴。董事相信与力胜继续合作将保证本集团获得产品的稳定供应。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

(a) 协议之条款及条件由其订约方按公平原则磋商,乃属公平合理之一般商业条款;

(b) 上文所述(i) 由二零零九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零年七月三十一日;(ii) 由二零一零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及(iii)由二零一一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向力胜购买产品之预计上限金额属公平合理; 及

(c) 协议项下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在威士茂珠海及威士茂电塑之日常及一般业务范围内进行,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力胜为一间于中国成立之公司,由力胜国际有限公司全资拥有。力胜国际有限公司为一间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由T.C.Gan 先生全资拥有。T.C.Gan 先生为(i) 执行董事颜女士之兄弟;(ii) 执行董事颜森炎先生之兄弟;(iii) 非执行董事颜重城先生之兄弟;及(iv) 执行董事及颜女士之丈夫马金龙先生之内兄弟。颜女士、颜森炎先生、颜重城先生及马先生并无于力胜持有任何直接或间接权益,亦不能控制力胜董事会之多数成员。除以上所述外,颜女士、颜森炎先生、颜重城先生及马先生与力胜并无任何其他关系。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1(1) 条,颜女士、颜森炎先生、颜重城先生及马先生(均为董事)为本公司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1(4)(b) 条,T.C.Gan 先生(即颜女士、颜森炎先生及颜重城先生之兄弟)为颜女士、颜森炎先生及颜重城先生之联系人士。鉴于该等关系及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力胜被视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 章,根据协议进行之该等交易被视为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现时预期威士茂珠海及威士茂电塑(i)由二零零九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零年七月三十一日;(ii)由二零一零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及( i i i ) 由二零一一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向力胜购买产品之上限金额将低于10,000,000 港元,而各交易适用之百分比率超过2.5%但低于2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4 条,持续关连交易须遵守申报及公布之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释义

于本公布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联系人士」指具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协议」指威士茂珠海、威士茂电塑及力胜就购买及供应产品于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订立之协议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威铖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一间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指具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持续关连交易」指 根据协议购买产品构成之持续关连交易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之统称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力胜」指力胜精密模具(珠海)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成立之公司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颜女士」指执行董事颜秀贞女士

「马先生」指执行董事马金龙先生

「颜森炎先生」指执行董事颜森炎先生

「T.C.Gan 先生」指Gan Tong Chuan 先生

「颜重城先生」指非执行董事颜重城先生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指力胜根据协议供应之注塑模具及若干模制产品及零件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威士茂珠海」指威士茂科技工业园(珠海)有限公司,本公司于中国成立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威士茂电塑」指威士茂电子塑胶(珠海)有限公司,本公司于中国成立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指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