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宣布,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威士茂珠海[威士茂科技工业园(珠海)有限公司]及威士茂电塑[威士茂电子塑胶(珠海)有限公司]与珠海科杰(珠海科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于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订立加工总协议。
根据加工总协议, 威士茂珠海及威士茂电塑同意委任珠海科杰于加工总协议期内提供加工服务,即对塑胶树脂原料进行著色及改造塑胶树脂之化学结构。珠海科杰根据加工总协议提供之加工服务之数量、规格及价格,将视乎威士茂珠海及威士茂电塑向珠海科杰发出之个别订单而定。
珠海科杰由Hongkong Weihui Int’l Limited拥有80%。Hongkong Weihui Int’l Limited为一间于香港注册成立之公司,由马金汉先生拥有60%。马金汉先生为执行董事马先生之兄弟。马先生于珠海科杰并无拥有任何直接或间接权益,亦不能控制珠海科杰董事会的多数成员。除以上所述外,马先生与珠海科杰并无任何其他关系。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1(1) 条, 马先生( 一名董事)为本公司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1(4)(b) 条,马金汉先生(马先生之兄弟)为马先生之联系人士。鉴于该等关系及加工总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珠海科杰被视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 章,根据加工总协议进行之该等交易被视为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现时预期威士茂珠海及威士茂电塑与珠海科杰( i ) 由二零零九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零年七月三十一日;(ii)由二零一零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及(iii)由二零一一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进行之加工安排之上限金额将低于10,000,000 港元,而各交易适用之百分比率超过2.5% 但低于2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4 条,持续关连交易须遵守申报及公布之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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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七日之公布所披露,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威士茂深圳、威士茂珠海及威士茂电塑各自与中山科杰订立加工总协议,由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七日起至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包括首尾两日)止对塑胶树脂原料进行著色及改造塑胶树脂之化学结构。上述加工总协议于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到期。
于本公布日期,珠海科杰及中山科杰之股权架构相同。由于中山科杰位于中国中山,而珠海科杰位于中国珠海,与本集团生产设施距离更近,董事认为由珠海科杰提供加工服务更便利,并符合相关公司之利益。
董事会宣布,威士茂珠海及威士茂电塑与珠海科杰于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订立加工总协议。
加工总协议
日期
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订约方
客户: (i) 威士茂珠海;及
(ii) 威士茂电塑
加工代理: 珠海科杰
加工安排
根据加工总协议,威士茂珠海及威士茂电塑同意委任珠海科杰于加工总协议期内提供加工服务,对塑胶树脂原料进行著色及改造塑胶树脂之化学结构。根据加工总协议将由珠海科杰提供之加工服务之数量、规格及价格将视乎威士茂珠海及威士茂电塑向珠海科杰发出之个别订单而定。威士茂珠海及威士茂电塑为加工服务应付之价格将由威士茂珠海及威士茂电塑与珠海科杰经参考加工服务于相关期间之现行市价而协定。
根据加工总协议, 威士茂珠海及威士茂电塑须于每个历月後60 日内, 根据彼等之订单支付该等应付的加工费。
期限
由二零零九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包括首尾两天)
预计上限金额
本集团已同意委任中山科杰由二零零六年中期开始, 对塑胶树脂原料进行著色及改造塑胶树脂之化学结构。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七日之公布所披露,威士茂深圳、威士茂珠海及威士茂电塑由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七日至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应付中山科杰之加工费用预计上限金额为:
由二零零七年 由二零零七年 由二零零八年
一月十七日 八月一日 八月一日
至二零零七年 至二零零八年 至二零零九年
七月三十一日 七月三十一日 七月三十一日
应付中山科杰之预计加工费用金额 5,947,485港元 8,626,000港元 9,606,000港元
威士茂深圳、威士茂珠海及威士茂电塑由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七日至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应付中山科杰之加工费用实际金额为:
由二零零七年 由二零零七年 由二零零八年
一月十七日 八月一日 八月一日
至二零零七年 至二零零八年 至二零零九年
七月三十一日 七月三十一日 七月三十一日
应付中山科杰之加工费用实际金额 4,522,642港元 6,798,145港元 6,373,000港元
下表载列威士茂珠海及威士茂电塑由二零零九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应付珠海科
杰之加工费用预计年度上限金额为:
由二零零七年 由二零零七年 由二零零八年
一月十七日 八月一日 八月一日
至二零零七年 至二零零八年 至二零零九年
七月三十一日 七月三十一日 七月三十一日
应付珠海科杰之预计加工费用金额 8,500,000港元 9,000,000港元 9,000,000港元
由二零零九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之加工费用之预计年度上限金额乃经参考威士茂深圳、威士茂珠海及威士茂电塑与中山科杰由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七日至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进行之加工安排之交易金额、威士茂珠海及威士茂电塑要求循环再用之材料数量、根据威士茂珠海及威士茂电塑的生产要求预计之订单及威士茂珠海和威士茂电塑的塑胶模制元件及零件的预计产量而厘定。
进行持续关连交易之原因
本集团主要从事生产及销售塑胶模制产品及零件、装配电子产品, 以及模具设计及制模等业务。威士茂珠海主要从事制造、装配及销售塑胶模制产品及电子产品、零件及配件。威士茂电塑主要从事制造及销售塑胶模制产品及零件。珠海科杰主要从事生产及销售塑胶材料。
对塑胶树脂材料进行著色及改造塑胶树脂之化学结构之工序, 将提高成品之质量。然而, 威士茂珠海及威士茂电塑并无此工序所必需之机械及熟练劳动力。由于该等原因, 威士茂珠海及威士茂电塑一直外发该等工序。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
(a) 加工总协议之条款及条件由其订约方按公平原则磋商,乃属公平合理之一般商业条款;
(b) 上文所述由二零零九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之加工安排之预计年度上限金额属公平合理; 及
(c) 持续关连交易是及将在威士茂珠海及威士茂电塑之日常及一般业务范围内进行, 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一般资料
珠海科杰由Hongkong Weihui Int’l Limited拥有80%。Hongkong Weihui Int’l Limited为一家于香港注册成立之公司,由马金汉先生拥有60%。马金汉先生为执行董事马先生之兄弟。马先生于珠海科杰并无拥有任何直接或间接权益,亦不能控制珠海科杰董事会的多数成员。除以上所述外,马先生与珠海科杰并无任何其他关系。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1(1) 条,马先生(一名董事)为本公司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1(4)(b) 条,马金汉先生(马先生之兄弟)为马先生之联系人士。鉴于该等关系及加工总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珠海科杰被视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根据加工总协议进行之该等交易被视为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现时预期威士茂珠海及威士茂电塑与珠海科杰( i ) 由二零零九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零年七月三十一日;(ii) 由二零一零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及(iii) 由二零一一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进行之加工安排之上限金额将低于10,000,000 港元,而各交易适用之百分比率超过2.5%但低于2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4条,持续关连交易须遵守申报及公布之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释义
于本公布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联系人士」指具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威铖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一间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指具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持续关连交易」指威士茂珠海及威士茂电塑与珠海科杰根据加工总协议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之统称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加工总协议」指威士茂珠海、威士茂电塑及珠海科杰就持续关连交易于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订立之加工总协议
「马先生」指执行董事马金龙先生
「马金汉先生」指马金汉先生,即本公司执行董事兼主席马金龙先生之兄弟及本公司执行董事颜秀贞女士之小叔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威士茂深圳」指威士茂电子塑胶(深圳)有限公司,于中国成立之外商独资企业及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威士茂珠海」指威士茂科技工业园(珠海)有限公司,本公司于中国成立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威士茂电塑」指威士茂电子塑胶(珠海)有限公司,本公司于中国成立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中山科杰」指中山科杰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中国成立之中外合资企业
「珠海科杰」指珠海科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于中国成立之中外合资企业
「%」指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