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宣布,于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威士茂科技(威士茂科技工业园(珠海)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太安(太安汽车服务中心)订立协议。
根据协议, 太安同意向威士茂科技提供机动车维修及保养服务,而威士茂科技同意委聘太安提供该等服务。
太安由张哲先生(执行董事张先生之子)全资拥有。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1(1) 条,张先生(张沛雨先生)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1(4)(b) 条,张哲先生(张先生之子)为张先生之联系人士及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1.01 条, 太安为张哲先生之联系人士。
于本公布日期,张先生并无于太安拥有任何直接或间接权益,且彼亦不能控制太安董事会多数成员之组成。太安与威士茂科技于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九年六月三十日期间之交易占太安于同期之总收益约92%。鉴于威士茂科技对太安所贡献收益之比例,董事会认为,太安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而披露协议下之交易为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协议之有效期由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开始,而截至二零零九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威士茂科技就该等服务支付予太安之总金额约为人民币442,617 元(相等于约502,974 港元)。预期威士茂科技 (i) 于二零零九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零年七月三十一日;及 (ii) 二零一零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就该等服务应付予太安之总金额将超过1,000,000 港元,即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3(3) 条之最低豁免水平。根据现有资料,预期持续关连交易之适用百分比率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4 条,持续关连交易须遵守申报及公布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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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董事会宣布,于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威士茂科技与太安订立协议。
协议
日期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订约方
(i) 太安(作为服务供应商);及
(ii) 威士茂科技(作为客户)。
提供该等服务
根据协议,太安同意向威士茂科技提供机动车维修及保养服务,而威士茂科技同意委聘太安提供该等服务,包括定期更换机油、日常保养服务及24 小时待命保养服务。
太安根据协议将予提供该等服务之实际数量、规格及收费将受威士茂科技向太安发出之个别订单而定。威士茂科技就太安将予提供之该等服务应付之费用将由各方经参考(其中包括)中国珠海机动车维修行业之其他服务供应商不时收取之现行市场价格後,按公平基准磋商厘定。费用须由威士茂科技按月支付予太安。
有效期
由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包括首尾两日)
上限金额
太安自二零零六年四月起已向本集团提供机动车维修及保养服务。威士茂科技于二零零八年七月一日至二零零九年六月三十日就该等服务支付予太安之总金额为962,241 港元。协议之有效期由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开始,而由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九年六月三十日止期间,威士茂科技就该等服务支付予太安之总金额约为人民币442,617 元(相等于约502,974 港元)。
下表载列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威士茂科技就提供该等服务而应付太安之费用之预期上限金额:
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 二零零九年八月一日 二零一零年八月一日
至二零零九年 至二零一零年 至二零一一年
七月三十一日 七月三十一日 七月三十一日
预期金额 750,000港元 1,680,000港元 1,800,000港元
上述上限乃参考本集团现时向太安发出之该等服务订单、威士茂科技机动车之现时及预期数目以及该等机动车之估计利用率及折旧。
持续关连交易之理由及益处
本集团主要从事生产及销售塑胶注塑成型产品及零件、装配电子产品以及模具设计及制模业务。威士茂科技主要从事制造及销售塑胶注塑成型产品以及模具设计及制模业务。
太安主要从事提供机动车维修及保养服务。其自二零零六年四月起已向本集团提供机动车维修及保养服务。太安多年来均为值得信赖之业务夥伴。董事相信,与太安之持续业务合作将确保可稳定地向威士茂科技提供该等服务。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
(a) 协议之条款及条件乃由协议订约方按公平基准磋商厘定,为公平合理之一般商业条款;
(b) 上述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威士茂科技就该等服务应付太安之预期上限金额属公平合理; 及
(c) 协议下拟进行之交易乃于威士茂科技之一般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之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太安由张哲先生(执行董事张先生之子)全资拥有。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1(1) 条,张先生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1(4) (b) 条,张哲先生(张先生之子)为张先生之联系人士及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1.01 条, 太安为张哲先生之联系人士。
于本公布日期,张先生并无于太安拥有任何直接或间接权益,而彼亦不能控制太安董事会多数成员之组成。太安与威士茂科技于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九年六月三十日期间之交易占太安于同期之总收益约92%。鉴于威士茂科技对太安所贡献收益之比例,董事会认为,太安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而披露协议下之交易为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协议之有效期由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开始,而截至二零零九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威士茂科技就该等服务支付予太安之总金额约为人民币442,617 元(相等于约502,974 港元)。预期威士茂科技 ( i ) 于二零零九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零年七月三十一日;及 ( i i ) 二零一零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就该等服务应付予太安之总金额将超过1,000,000 港元,即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3(3)条之最低豁免水平。根据现有资料,预期持续关连交易之适用百分比率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4 条,持续关连交易须遵守申报及公布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释义
于本公布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协议」指威士茂科技与太安于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就有关太安向威士茂科技提供该等服务所订立之协议
「联系人士」指具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威铖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一间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上市
「关连人士」指具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持续关连交易」指根据协议提供该等服务而构成之持续关连交易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之统称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张先生」指执行董事张沛雨先生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该等服务」指根据协议,太安向威士茂科技提供之机动车维修及保养服务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太安」指太安汽车服务中心,于中国成立之公司
「威士茂科技」指威士茂科技工业园(珠海)有限公司,于中国成立之公司,并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指百分比
就本公布而言,人民币兑港元汇价乃以人民币0.88 元兑1.00 港元换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