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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铖国际持续关连交易:新租赁协议

2009-07-31 17:20:00

董事宣布,于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威士茂珠海、威士茂电塑、威士茂安商住及威士茂电配(作为承租方)与威士茂管理(作为业主)订立有关租赁该等物业内21 幢住宅大厦之新租赁协议,由二零零九年八月一日起计为期三年。

根据新租赁协议,各方协定威士茂管理将于新租赁协议有效期内向承租方出租该等物业内之21幢住宅大厦。

威士茂珠海、威士茂电塑及威士茂电配各自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而威士茂安商住为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于本公布日期,威士茂管理之全部已发行股本由执行董事马金龙先生拥有。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1(4) 条,威士茂管理为马金龙先生及颜秀贞女士(马金龙先生之妻子)各自之联系人士,因而属本公司之关连人士,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4A 章,根据新租赁协议拟进行之租赁安排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目前预计承租方于截至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三个财政年度各年根据新租赁协议应付之租金及管理费总额将少于10,000,000港元,而该等交易之适用百分比率乃超过2.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4条,截至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三个财政年度,根据新租赁协议拟进行之租赁安排须遵守申报及公布规定,但可获豁免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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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之公布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之通函所披露,于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威士茂珠海、威士茂电塑及威士茂安商住(作为承租方)与威士茂管理(作为业主)分别订立有关租赁先前物业内若干住宅大厦之先前租赁协议,由二零零七年八月一日起计为期两年。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 章,威士茂管理现时及于先前租赁协议有效期内均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根据先前租赁协议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已于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上获本公司独立股东批准。先前租赁协议将于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届满。

于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威士茂珠海、威士茂电塑、威士茂安商住及威士茂电配与威士茂管理订立有关租赁该等物业内21 幢住宅大厦之新租赁协议,由二零零九年八月一日起计为期三年。

新租赁协议

日期: 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订约各方:

承租方: (1) 威士茂珠海,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2) 威士茂电塑,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3) 威士茂安商住,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及

(4) 威士茂电配,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作为承租方

业主: 威士茂管理,由执行董事马金龙先生全资拥有之公司,作为新租赁协议项下之业主

租赁物业:

该等物业乃将由威士茂管理开发之综合住宅项目,包括38 幢大厦及其他设施。截至本公布日期止,38 幢大厦中有35 幢已建成。

根据新租赁协议,各方协定威士茂管理将于新租赁协议有效期内向承租方出租该等物业内之21 幢住宅大厦。

租期:

由二零零九年八月一日起计三年。

用途:

租赁物业将用作承租方及本集团之员工宿舍。未经威士茂管理同意,租赁物业不得出租予除本集团以外之任何其他第三方。

租金及管理费:

根据新租赁协议,每月每平方米之租金及管理费分别为人民币18.00 元(相当于约20.45 港元)以及人民币1.30 元(相当于约1.48 港元)。

根据新租赁协议,承租方须分别于二零零九年、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各年之八月十五日以及二零一零年、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各年之二月十五日支付租金及管理费为人民币4,233,245 元(相当于约4,810,506 港元)。

根据新租赁协议,承租方有权自二零一零年二月一日起要求调整应付之单位租金及管理费金额,该调整将参考独立物业估值师于不早于自二零一零年二月一日起计满两个月之日期所厘定之可比较物业之公平市场租金及管理费而作出。

应付租金及管理费之预期上限金额

如本公司于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四日所宣布,截至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两个财政年度各年,威士茂安商住、威士茂电塑及威士茂珠海应付予威士茂管理之年度租金及管理费总额之预期上限金额估计约为人民币16,000,000 元(当时相当于约15,842,000 港元)。

根据本公司之资料,截至二零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截至二零零九年六月三十日止十一个月,威士茂安商住、威士茂电塑及威士茂珠海支付予威士茂管理之年度租金及管理费总额分别为人民币7,273,547 元(当时相当于约7,892,000 港元)及人民币5,704,977 元(相当于约6,482,928 港元)。

租赁物业之面积约为36,556.52 平方米。根据租赁物业之估计可利用率以及每平方米单位租金及管理费分别为人民币18.00 元及人民币1.30 元计算,截至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三个财政年度各年,承租方应付予威士茂管理之年度租金及管理费总额估计为人民币8,466,490 元(相当于约9,621,011 港元)。截至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三个财政年度各年,预期应付租金及管理费之年度上限金额为人民币8,466,490 元(相当于约9,621,011 港元)。

就董事所深知,根据新租赁协议协定之每平方米租金及管理费乃参考珠海具可比较设施之物业应付之公平市场租金及管理费,并于计及不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楼宇之位置及楼龄以及与楼宇有关之设施)後作出调整而厘定。

支付租金及管理费所需之资金将以本集团内部资源拨付。

进行该等交易之原因

新租赁协议乃由承租方与威士茂管理经公平磋商後订立。本集团自二零零四年初起一直向威士茂管理租赁先前物业内之若干住宅大厦。董事相信,租赁物业邻近承租方之生产设施,不仅可给予雇员极大便利,亦有助于降低本集团现时为安排雇员上班所导致之交通费。此外,董事认为,租赁物业可为承租方提供管理完善之员工宿舍。

董事亦认为,透过订立新租赁协议,本集团可限定应付租金及管理费金额之上限,同时赋予本集团弹性,即倘根据新租赁协议厘定之公平市场租金及管理费与根据新租赁协议议定之金额不同,则可对应付租金及管理费金额作出调整。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

(i) 新租赁协议之条款(包括租金及管理费)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

(ii) 承租方截至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三个财政年度应付之租金及管理费之预期年度上限金额属公平合理;及

(iii) 根据新租赁协议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乃及将在本集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范围内进行,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一般资料

本集团主要从事生产及销售注塑配件及零件、装配电子产品,以及模具设计及制模等业务。威士茂珠海乃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主要从事制造及销售塑胶模制产品及电子产品、零件及配件。威士茂电塑乃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主要从事制造及销售塑胶模制产品及零件。威士茂安商住乃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主要从事组装及销售电子产品及零件。威士塑电配乃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主要从事组装及销售塑胶模制产品及电子产品、零件及配件。

威士茂管理主要从事物业管理业务。于本公布日期,威士茂管理之全部已发行股本由执行董事马金龙先生拥有。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1(4) 条,威士茂管理为马金龙先生及颜秀贞女士(马金龙先生之妻子)各自之联系人士,因而属本公司之关连人士,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4A 章,根据新租赁协议拟进行之租赁安排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目前预计承租方于截至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三个财政年度各年根据新租赁协议应付之租金及管理费总额将少于10,000,000 港元,而该等交易之适用百分比率乃超过2.5% 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4 条,截至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三个财政年度,根据新租赁协议拟进行之租赁安排须遵守申报及公布规定,但可获豁免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释义

于本公布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联系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本公司」指威铖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一间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先前租赁协议」指下述各项协议之统称:(a) 威士茂安商住(作为承租方)与威士茂管理(作为业主)于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订立有关于先前物业内租赁一幢住宅大厦之租赁协议,由二零零七年八月一日起计为期两年;

(b) 威士茂电塑(作为承租方)与威士茂管理(作为业主)于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订立有关于先前物业内租赁最多两幢住宅大厦之租赁协议,由二零零七年八月一日起计为期两年;及

(c) 威士茂珠海(作为承租方)与威士茂管理(作为业主)于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订立有关于先前物业内租赁最多16 幢住宅大厦之租赁协议,由二零零七年八月一日起计为期两年

「先前物业」指威士茂管理将开发之住宅综合大厦,包括26 幢住宅大厦及其他设施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不时附属公司之统称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租赁物业」指威士茂管理根据新租赁协议将出租予承租方之于该等物业内之21 幢住宅大厦,租赁总面积达约36,556.52 平方米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新租赁协议」指威士茂珠海、威士茂电塑、威士茂安商住及威士茂电配(作为承租方)与威士茂管理(作为业主)于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订立有关租赁于该等物业内21 幢住宅大厦之租赁协议,由二零零九年八月一日起计为期三年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该等物业」指威士茂管理将开发之住宅综合大厦,包括38 幢住宅大厦,其所在地点与先前物业相同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平方米」指平方米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承租方」指威士茂珠海、威士茂电塑、威士茂安商住及威士茂电配之统称

「威士茂安商住」指威士茂安商住电子科技(珠海)有限公司,本公司于中国成立之非全资附属公司

「威士茂电配」指威士茂电子装配(珠海)有限公司,本公司于中国成立之全资附属公司

「威士茂电塑」指威士茂电子塑胶(珠海)有限公司,本公司于中国成立之全资附属公司

「威士茂管理」指威士茂(珠海)管理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成立之外商独资企业,其全部注册资本由执行董事马金龙先生拥有

「威士茂珠海」指威士茂科技工业园(珠海)有限公司,本公司于中国成立之全资附属公司

「%」指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