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此提述本公司就于二零零八年六月十九日与中国合夥人、Savoy 及威铖资源订立有关相关投资之协议分别于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日刊发之公布及二零零八年七月十一日之通函。
于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一日,目标公司之股东订立补充协议及章程,据此支付余额之期限由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延展至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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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此提述威铖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就于二零零八年六月十九日与中国合夥人、Savoy 及威铖资源订立有关相关投资之协议分别于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日刊发之公布(「该公布」)及二零零八年七月十一日及通函(「该通函」)。除非另作界定,否则于本公布中所用之词汇与该通函所使用者具相同涵义。
根据该协议,威铖资源应以下列方式将现金人民币21,822,940 元(约等于24,441,693 港元)之相关投资注入目标公司:( i ) 合共人民币7,000,000 元(约等于7,840,000 港元)之款项应于相关中国审批机关批准目标公司关于相关投资之变更之日起七天内支付;及( i i ) 相关投资之余额人民币14,822,940 元(约等于16,601,693 港元)应于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支付。于本公布日期, 威铖资源已支付人民币7,025,836 元( 约等于7,868,936 港元), 但尚余人民币14,797,104 元(约等于16,572,756 港元)(「余额」)仍未支付。
于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一日,目标公司之董事通过决议案,批准将支付余额之期限由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延展至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目标公司股东(分别为中国合夥人、Savoy 及威铖资源)亦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章程」),以修订于目标公司合作经营协议及章程中之有关条文,从而将支付余额之期限由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延展至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补充协议及章程将于取得中国审批机关之批准後生效。
董事会认为延展威铖资源支付余额之期限,以及补充协议及章程之条款属公平合理,而补充协议及章程乃由目标公司股东按公平原则商磋厘定,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最佳利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董事确认该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并无其他改动。
于本公布中,除另行指明,货币兑换以下列汇率进行:
人民币1.00 元 = 1.12 港元
该汇率仅供说明用途,并不构成任何金额已、可能已或可能以该汇率或其他汇率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