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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S.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
威铖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02)
关联交易:
於越南成立合营企业
董事欣然宣布,VS Holding於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日订立转让协议及合
营合约。
根据合营合约,VS Holding、VNT及B&E已彼此同意合作及共同投资於
VS Vietnam,以制造及销售塑胶模制产品及配件。
VS Holding、VNT及B&E亦於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日订立合营章程,以
反映VS Vietnam之新共同投资安排。
作为使合营合约生效之交易之一部分,将进行有关VS Vietnam之资本重
组。据此,(a)VS Vietnam之投资额及法定资本将分别增加至9,000,000
美元(相等於约70,200,000港元)及4,756,500美元(相等於约
37,100,700港元)。因此,VNT与马先生之间之股权将分别为9.5%及
90.5%,以及(b)马先生将根据转让协议,分别向B&E及VS Holding转
让B&E资本及VS资本。
於完成资本重组後,B&E、VS Holding及VNT将分别持有法定资本约
71.7%、约18.8%及约9.5%权益。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1(4)(b)条之规定,作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兼主席马
金龙先生之联系人士,马先生为本公司之关联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
第14A章之规定,(i)VS Holding与(其中包括)马先生订立转让协议,
以及(ii)VS Holding与(其中包括)B&E(马先生全资拥有之公司)订
立合营合约及合营章程,均构成本公司之关联交易。
由於VS资本之买入价,以及VS Holding将向VS Vietnam注入之法定
资本数额少於10,000,000港元,且适用之百分比率(按上市规则第14
章所订明)为多於2.5%但少於25%,故转让协议、合营合约及合营章程计
划进行之交易,均须受上市规则第14A章第14A.34(2)条之申报及公布
规定所规限。
合营合约
日期: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日
订约方: VNT(作为合营合约之甲方)
B&E(作为合营合约之乙方)
VS Holding(作为合营合约之丙方)
据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得之资料及确信,VNT及其实益
拥有人均为与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董事、行政总裁或主要股东或任
何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士概无关联之独立人士。B&E为一间根据英属维尔京
群岛法律注册成立之投资控股公司,其全部已发行股本由执行董事马金龙
先生之胞弟马先生拥有。VS Holding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根据合营合约,VS Holding、VNT及B&E已彼此同意合作及共同投资於
VS Vietnam,以制造及销售塑胶模制产品及配件。
VS Holding、VNT及B&E亦於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日订立合营章程,以
反映VS Vietnam之新共同投资安排。
VS VIETNAM之资本重组
於本公布刊发日期及紧接下文所述VS Vietnam之资本重组(「资本重组」)
完成前,VNT及马先生分别持有VS Vietnam股本权益之10%及90%权益。
作为使合营合约生效之交易之一部分,将进行资本重组。据此:
(i) VS Vietnam之投资额将由7,500,000美元(相等於约
58,500,000港元)增至9,000,000美元(相等於约70,200,000港元);
(ii) VS Vietnam之法定资本(「法定资本」)将由2,500,000美元(相
等於约19,500,000港元)增至4,756,500美元(相等於约37,100,700
港元)。因此,VNT与马先生之间之股权将分别为9.5%及90.5%;及
(iii) 马先生将根据转让协议,分别向B&E及VS Holding转让B&E资
本及VS资本。
资本重组须待越南有关政府机关批准後方可作实,且仅於该有关政府机关
发出一项有关VS Vietnam之经修订投资执照後,方告生效。
转让协议
日期: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日
订约方: 马先生(作为出让人)
B&E(作为B&E资本之承让人)
VS Holding(作为VS资本之承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