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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威铖国际<01002> - 公告 (01)

2006-02-22 10:16:00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

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

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V.S.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

威铖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02)

关联交易:

於越南成立合营企业

董事欣然宣布,VS Holding於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日订立转让协议及合

营合约。

根据合营合约,VS Holding、VNT及B&E已彼此同意合作及共同投资於

VS Vietnam,以制造及销售塑胶模制产品及配件。

VS Holding、VNT及B&E亦於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日订立合营章程,以

反映VS Vietnam之新共同投资安排。

作为使合营合约生效之交易之一部分,将进行有关VS Vietnam之资本重

组。据此,(a)VS Vietnam之投资额及法定资本将分别增加至9,000,000

美元(相等於约70,200,000港元)及4,756,500美元(相等於约

37,100,700港元)。因此,VNT与马先生之间之股权将分别为9.5%及

90.5%,以及(b)马先生将根据转让协议,分别向B&E及VS Holding转

让B&E资本及VS资本。

於完成资本重组後,B&E、VS Holding及VNT将分别持有法定资本约

71.7%、约18.8%及约9.5%权益。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1(4)(b)条之规定,作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兼主席马

金龙先生之联系人士,马先生为本公司之关联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

第14A章之规定,(i)VS Holding与(其中包括)马先生订立转让协议,

以及(ii)VS Holding与(其中包括)B&E(马先生全资拥有之公司)订

立合营合约及合营章程,均构成本公司之关联交易。

由於VS资本之买入价,以及VS Holding将向VS Vietnam注入之法定

资本数额少於10,000,000港元,且适用之百分比率(按上市规则第14

章所订明)为多於2.5%但少於25%,故转让协议、合营合约及合营章程计

划进行之交易,均须受上市规则第14A章第14A.34(2)条之申报及公布

规定所规限。

合营合约

日期: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日

订约方: VNT(作为合营合约之甲方)

B&E(作为合营合约之乙方)

VS Holding(作为合营合约之丙方)

据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得之资料及确信,VNT及其实益

拥有人均为与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董事、行政总裁或主要股东或任

何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士概无关联之独立人士。B&E为一间根据英属维尔京

群岛法律注册成立之投资控股公司,其全部已发行股本由执行董事马金龙

先生之胞弟马先生拥有。VS Holding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根据合营合约,VS Holding、VNT及B&E已彼此同意合作及共同投资於

VS Vietnam,以制造及销售塑胶模制产品及配件。

VS Holding、VNT及B&E亦於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日订立合营章程,以

反映VS Vietnam之新共同投资安排。

VS VIETNAM之资本重组

於本公布刊发日期及紧接下文所述VS Vietnam之资本重组(「资本重组」)

完成前,VNT及马先生分别持有VS Vietnam股本权益之10%及90%权益。

作为使合营合约生效之交易之一部分,将进行资本重组。据此:

(i) VS Vietnam之投资额将由7,500,000美元(相等於约

58,500,000港元)增至9,000,000美元(相等於约70,200,000港元);

(ii) VS Vietnam之法定资本(「法定资本」)将由2,500,000美元(相

等於约19,500,000港元)增至4,756,500美元(相等於约37,100,700

港元)。因此,VNT与马先生之间之股权将分别为9.5%及90.5%;及

(iii) 马先生将根据转让协议,分别向B&E及VS Holding转让B&E资

本及VS资本。

资本重组须待越南有关政府机关批准後方可作实,且仅於该有关政府机关

发出一项有关VS Vietnam之经修订投资执照後,方告生效。

转让协议

日期: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日

订约方: 马先生(作为出让人)

B&E(作为B&E资本之承让人)

VS Holding(作为VS资本之承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