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不会及将促使本集团之成员公司不会(不论是直接或间接)(其中包括)
进行、从事或以其他方式涉及Berhad地域之受限制业务。
根据地域协议,本集团已向VS Berhad取得同意书,VS Holding可根
据合营合约之计划投资於VS Vietnam。
进行交易之原因
本集团主要从事生产和销售塑胶模制配件和零件、装配电子产品及模具设
计和制作。
诚如VS Vietnam截至二零零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之管理账目所记录,VS
Vietnam之总资产价值约为356,500美元(相等於约2,780,700港
元),相当於VS Vietnam拥有之土地使用权总值,以及支付予出租人之
租金按金,以兴建VS Vietnam之厂房。VS Vietnam於截至本公布刊发
日期并未开始从事任何商业业务。因此,自其注册成立以来并无录得任何
收益或溢利。
董事认为,订立转让协议及合营合约,乃与本集团不断强化其核心业务-
塑胶注模之策略一致。参与这合营企业标志着本集团之策略性行动,要成
为越南塑胶注模业市场之一份子。
一般资料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1(4)(b)条之规定,作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兼主席马
金龙先生之联系人士,马先生为本公司之关联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
第14A章之规定,(i)VS Holding与(其中包括)马先生订立转让协议,
以及(ii)VS Holding与(其中包括)B&E(马先生全资拥有之公司)订
立合营合约及合营章程,均构成本公司之关联交易。
由於VS资本之买入价,以及VS Holding将向VS Vietnam注入之法定
资本数额少於10,000,000港元,且适用之百分比率(按上市规则第14
章所订明)为多於2.5%但少於25%,故转让协议、合营合约及合营章程计
划进行之交易,均须受上市规则第14A章第14A.34(2)条之申报及公布
规定所规限。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转让协议、合营合约及合营章程之条
款,乃按公平基准协定,且属公平合理之正常商业条款。董事(包括独立
非执行董事)亦认为,订立转让协议、合营合约及合营章程乃符合本公司
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以下辞汇具有如下意义:
「联系人士」 指 具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B & E」 指 B&E Holding Limited,一间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
律注册成立之公司,其全部已发行股本由马先生拥有
「B & E 资本」 指 於VS Vietnam之法定资本增加至4,756,500美
元(相当於37,100,700港元)後,但於转让协议完成前,由马先生实益
拥有之VS Vietnam法定资本3,411,000美元(包括马先生已缴付之
356,500美元法定股本),相当於VS Vietnam 当时现有法定资本之约
71.7%
「Berhad 地域」 指 汶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
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及越南
「本公司」 指 威铖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一间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
限责任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联人士」 指 具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合营章程」 指 VNT、B&E及VS Holding就VS Vietnam而於二零
零六年二月二十日订立之合营章程
「合营合约」 指 於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日,VNT、B&E及VS Holding
订立之合营合约,合作及共同投资於VS Vietnam,以制造及销售塑胶模
制产品及零件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马先生」 指 Beh Kim Siea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兼主席马金龙
先生之胞弟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受限制业务」 指 制造及销售塑胶模制产品和零件、装配电子产品和
模具设计和制作业务,或以上任何一项业务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东
「转让协议」 指 志期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日之转让法定资本协议,由马
先生(作为出让人)与B&E(B&E资本之承让人)及VS Holding(VS
资本之承让人)订立。有关详情载於本公布「转让协议」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