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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S.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
威铖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02)
持续关连交易:
租赁物业
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威士茂珠海与威士茂管理订立二零零三年租
赁协议,由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计之九年租期租赁该物业之住宅单
位。联交所授予严格遵守当时现有之上市规则第14.26条就二零零三年租
赁协议作出公布之规定及股东批准之规定之豁免已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
一日届满。
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二日,威士茂珠海与威士茂管理就租赁该物业之住宅单
位订立新租赁协议(取代二零零三年租赁协议),由二零零六年八月一日起
为期一年。二零零三年租赁协议於订立新租赁协议起终止及不再具有任何
效力。
威士茂珠海乃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於本公布发行之日,威士茂管理之
全部已发行股本乃由执行董事马金龙先生拥有。因此,根据上市规则,威
士茂管理为马金龙先生之联系人士,因此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而根据上
市规则第14A章,按照新租赁协议拟进行之租赁安排构成本公司一项持续
关连交易。
预计威士茂珠海於截至二零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之财政年度根据新租赁
协议支付之租金及管理费将低於10,000,000港元,适用之百分比比率(按
照上市规则第14章所订明)将超过2.5%但低於25%。因此,截至二零零
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之财政年度根据新租赁协议拟订立之租赁安排,将仅
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45至14A.47条以及第14A.37至14A.40条所
订明之报告、公布及年度审阅规定,并获豁免上市规则第14A章独立股东
批准之规定。
兹提述本公司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有关二零零三年租赁协议之公布
及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有关二零零三年租赁协议之通函。
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威士茂珠海与威士茂管理订立二零零三年租
赁协议,由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计之九年租期租赁该物业之住宅单
位。联交所授予严格遵守当时现有之上市规则第14.26条就二零零三年租
赁协议作出公布之规定及股东批准之规定之豁免已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
一日届满。
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二日,威士茂珠海与威士茂管理就租赁该物业之住宅单
位订立新租赁协议(取代二零零三年租赁协议),由二零零六年八月一日起
为期一年。二零零三年租赁协议於订立新租赁协议起终止及不再具有任何
效力。
新租赁协议
日期: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日
协议各方:
承租方: 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威士茂珠海
业主: 由执行董事马金龙先生全资拥有之公司威士茂管理
该物业:
由威士茂管理发展之综合住宅项目,计划中包括26幢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截至本公布日期,26幢建筑物中仅有11幢建筑物落成。
租期:
由二零零六年八月一日起计一年。
使用:
该物业仅可用作威士茂珠海以及该集团之成员公司之员工宿舍。未经威士
茂珠海同意,该物业之所有住宅单位不得出租予任何其他第三方。
租金及管理费
根据新租赁协议所协定,每月每平方米之租金及管理费分别为人民币
18.00元(相当於约17.48港元)以及人民币1.30元(相当於约1.26
港元)。就董事所深知,每平方米之租金及管理费乃参考珠海具可比较设施
之物业应付之租金及管理费而厘定。
根据新租赁协议,威士茂珠海每年应付之租金及管理费总额估计为人民币
9,551,000元(相当於约9,273,000港元),须以现金分两期预付。首
期金额人民币4,300,000元(相当於约4,175,000港元)之付款日期
为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五日,第二期估计金额人民币5,251,000元(相当
於约5,098,000港元)将於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五日支付。
於第二期付款到期日前不超过10日内,威士茂珠海与威士茂管理将讨论及
评估自二零零七年二月一日至二零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期间对该
物业最後所需之租赁面积及可供租赁之住宅单位最近之租赁面积需要及该
等住宅单位之可利用率,据此,威士茂珠海将有权要求对有关六个月期间
之租金及管理费按相应比例作出调整。此外,威士茂珠海将有权要求参考
由独立物业估值师於不早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一日起计两个月之日期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