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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 威铖国际<01002> - 公告 (02)

2006-08-03 09:42:00

日期所厘定可比较物业之租金及管理费公平值,就下一个六个月期间应付

之每平方米每月租金及管理费金额由二零零七年二月一日起作出调整。

应付租金及管理费之预期上限金额

根据新租赁协议协定,威士茂珠海应付之年度租金及管理费总额估计将为

人民币9,551,000元(相当於约9,273,000港元),可根据上文之调整

机制作出调整。

自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五日(即二零零三年租赁协议开始之日期)至二零零

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期间及截至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两个财政年度,

支付予威士茂管理之租金及管理费总额分别约为2,049,000港元、

7,014,000港元及8,504,000港元(根据截至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之管理记录,须经核数师进行审核,方可作实。)

於本公布日期,约有5,000名员工居住於该物业内,总面积约为42,000

平方米。根据该物业目前之可利用率及建筑时间表以及威士茂珠海目前之

业务计划,预期威士茂珠海所雇用而将居於该物业之员工数目及根据新租

赁协议可供租赁之住宅单位数量於截至二零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整个财

政年度将保持相对稳定。然而,经计入人民币与港元之间之潜在汇率波动

及就由二零零七年二月一日至二零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期间应付

之租金及管理费之调整机制,预期威士茂珠海就截至二零零七年七月三十

一日止财政年度应付之最高租金及管理费总额将不会超过9,700,000港

元。

支付租金及管理费之资金将以本集团内部资源拨付。

进行交易之原因

新租赁协议乃由威士茂珠海与威士茂管理经公平磋商後订立。董事认为,

该物业邻近威士茂珠海之生产设施,不仅可给予雇员极大之便利,亦可有

助降低本集团现时为安排雇员上班所负担之交通费。董事亦认为,透过为

雇员提供舒适之居住环境可提高雇员之士气及表现,从而促进本集团之竞

争力。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

(i) 新租赁协议之条款(包括租金及管理费)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属公平合理;

(ii) 威士茂珠海截至二零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应付之租金

及管理费之预期年度上限金额属公平合理;及

(iii) 根据新租赁协议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是及将在本集团日常及一般

业务范围内进行,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一般资料

本集团主要从事生产及销售注塑配件及零件、装配电子产品,以及模具设

计及制模等业务。威士茂珠海乃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

制造、组装及销售塑胶模制产品及电子产品、零件及配件。

威士茂管理主要从事物业管理业务。於本公布刊发之日,威士茂管理之全

部已发行股本由执行董事马金龙先生拥有。因此,根据上市规则,威士茂

管理为马金龙先生之联系人士,因此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

第14A章,按照新租赁协议拟进行之租赁安排构成本公司一项持续关连交

易。

预计威士茂珠海於截至二零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之财政年度根据新租赁

协议应付之租金及管理费将低於10,000,000港元,适用之百分比比率(按

照上市规则第14章订明)将超过2.5%但低於25%。因此,截至二零零七

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之财政年度根据新租赁协议拟订立之租赁安排,将仅须

遵守上市规则第14A.45至14A.47条以及第14A.37至14A.40条所订

明之报告、公布及年度审阅规定,并获豁免於上市规则第14A章之独立股

东批准规定。

倘若威士茂珠海根据新租赁协议支付之年租金及管理费超过9,700,000

港元,本公司将遵守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作出进一步公布。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以下词汇具以下涵义:

「联系人士」 指 具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本公司」 指 威铖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

限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之统称

「港元」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之法定货币港元

「二零零三年 指 威士茂珠海(作为承租方)与威士茂管理(作

租赁协议」 为业主)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就租赁该物业而订

立之协议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新租赁协议」 指 志期为二零零六年八月二日由威士茂珠海(作为承

租方)与威士茂管理(作为业主)就租赁该物业而订立之租赁协议,取代

二零零三年租赁协议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布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