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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S.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
威铖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02)
须予披露交易
及
持续关连交易:
租赁安排
兹提述日期为二零零六年八月二日有关现有租赁协议之公布。於二零零六
年十一月十四日,威士茂珠海、威士茂安商住及威士茂电塑(作为承租方)
分别与威士茂管理(作为业主)订立威士茂珠海租赁协议、威士茂安商住
租赁协议及威士茂电塑租赁协议,由二零零七年八月一日起计为期两年,
租赁包括该物业的若干住宅单位。现有租赁协议仍全面生效及有效。
根据新租赁协议,各方协定威士茂管理将於新租赁协议期内出租包括该物
业合共18幢住宅大厦予承租方。
威士茂珠海及威士茂电塑分别是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而威士茂安商住
乃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於本公布发表之日,威士茂管理之全部已发
行股本乃由执行董事马金龙先生拥有。因此,根据上市规则,威士茂管理
为马金龙先生之联系人士,因此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而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章,按照新租赁协议拟进行之租赁安排构成本公司一项持续关连交易。
目前预计承租方於截至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之两个财政年度每年根
据新租赁协议支付之租金及管理费总额将高於10,000,000港元,而适用
之百分比比率(按照上市规则第14章所订明)超过2.5%。因此,截至二
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之两个财政年度根据新租赁协议拟订立之租赁安
排,将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45至14A.54条所订明之报告、公布及独
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由於根据新租赁协议拟订立之租赁安排之代价测试适用之百分比比率(按
照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超过5%但低於2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
14章,租赁安排亦将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根据上市规
则第14.33条有关通知及公布之规定。
本公司将尽快向股东寄发通函,当中载列(其中包括):(1)包含新租赁协
议进一步详情之董事会函件;(2)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其中列明其就新
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及相关年度上限金额致独立股东之建
议;(3)益华证券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之函件,其中包括其就新租
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及相关年度上限金额致独立董事委员会
及独立股东之建议;及(4)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提述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二日有关现有租赁协议之公布。
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威士茂珠海、威士茂安商住及威士茂电塑(作
为承租方)分别与威士茂管理(作为业主)订立威士茂珠海租赁协议、威
士茂安商住租赁协议及威士茂电塑租赁协议,由二零零七年八月一日起计
为期两年,租赁包括该物业的若干住宅单位。现有租赁协议仍全面生效及
有效。
新租赁协议
日期: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协议各方:
承租方: (1) 威士茂珠海,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根据威士茂珠海
租赁协议作为承租方;
(2) 威士茂安商住,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根据威士茂安商住租赁
协议作为承租方;
(3) 威士茂电塑,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根据威士茂电塑租赁协议作
为承租方;及
业主: 由执行董事马金龙先生全资拥有之公司威士茂管理,根据各新租赁
协议作为业主
租赁物业:
该物业为威士茂管理计划发展之综合住宅项目,包括26幢建筑物及其他设
施。截至本公布发表之日,26幢建筑物中有11幢建筑物已落成。根据威
士茂管理所提供之建筑时间表,预计额外7幢住宅大厦之建筑工程将於二
零零七年中期完成。
根据新租赁协议,各方协定威士茂管理将於新租赁协议期内出租包括该物
业合共18幢住宅大厦予承租方。
租期:
由二零零七年八月一日起计两年。
新租赁协议之条件:
各新租赁协议须待根据本公司已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责任作出披露及就租
赁安排取得股东批准後,方告完成。
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