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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威铖国际<01002> - 公告 (02)

2006-11-15 09:11:00

租赁物业仅可用作有关承租方之员工宿舍。未经有关承租方同意,租赁物

业不得出租予任何其他第三方。

租金及管理费:

根据新租赁协议所协定,每月每平方米之租金及管理费分别为人民币

18.00元(相当於约17.82港元)以及人民币1.30元(相当於约1.29

港元)。

根据新租赁协议,各承租方每年应付之租金及管理费总额须以现金分两期

预付。各财政年度之首期之付款日期分别为二零零七年及二零零八年八月

十五日,而各财政年度之第二期之付款日期分别为二零零八年及二零零九

年二月十五日。

根据新租赁协议,各方协定,倘公平市值租金及管理费低於根据新租赁协

议所协定之单位租金及管理费金额,各承租方将有权要求调整就未来十二

个月期间应付之单位租金及管理费金额,由二零零七年八月一日及/或二

零零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应付租金及管理费之预期上限金额

根据新租赁协议,预期於截至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两个财政年度每

年可供本集团使用之最大租赁面积将约为68,176平方米。另亦预期於建

筑工程完成後,租赁物业可容纳本集团约7,600名员工。

根据上述有关租赁物业之估计可利用率及单位租金及管理费分别为每月每

平方米人民币18.00元及人民币1.30元,截至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止两个财政年度,承租方应付威士茂管理之年度租金及管理费总额估计约

人民币16,000,000元(相当於约15,842,000港元)。

就董事所深知,根据新租赁协议所协定之每平方米租金及管理费乃由物业

估值师美联测量师(澳门)有限公司(就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并经一

切合理查询後,该公司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参考珠海

具可比较设施之物业应付之公平市值租金及管理费,并於计及不同因素(包

括但不限於楼宇之位置及楼龄以及与楼宇有关之设施)後作出调整而厘定。

支付租金及管理费之资金将以本集团内部资源拨付。

进行交易之原因

新租赁协议乃由各承租方分别与威士茂管理经公平磋商後订立。本集团自

二零零四年初起一直向威士茂管理租赁包括该物业的若干住宅单位。董事

相信,租赁物业邻近承租方之生产设施,不仅可给予雇员极大便利,亦可

有助於降低本集团现时为安排雇员上班所导致之交通费。此外,董事认为,

租赁物业可为承租方提供管理完善之员工宿舍。

董事预计,随着威士茂珠海经营业务之增长,特别是於二零零七年,预期

截至二零零八年及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两个财政年度承租方聘用之

总员工人数将增至最多约7,600人。截至本公布发表之日,威士茂管理可

作租赁之住宅单位仅可容纳最多约5,000人。於额外住宅单位完成後,租

赁物业届时将可提供足够住宿空间以容纳承租方之所有雇员。此外,董事

预期邻近适用作承租方员工宿舍之物业将面临短缺。因此,董事认为,取

得与威士茂管理订立之较长期租赁协议乃为必要。

董事亦认为,透过订立新租赁协议,本集团可限定应付租金及管理费金额

之上限,同时赋予本集团弹性,倘公平市值租金及管理费低於根据新租赁

协议所协定之金额,可调整应付租金及管理费金额。

董事认为:

(i) 各新租赁协议之条款(包括租金及管理费)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

立,属公平合理;

(ii) 承租方截至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两个财政年度应付之租金

及管理费之预期年度上限金额属公平合理;及

(iii) 根据新租赁协议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是即将在本集团日常及一般

业务范围内进行,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一般资料

本集团主要从事生产及销售注塑配件及零件、装配电子产品,以及模具设

计及制模等业务。威士茂珠海乃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

制造、组装及销售塑胶模制产品及电子产品、零件及配件。威士茂安商住

乃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主要从事组装及销售电子产品及零件。威士

茂电塑乃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主要从事制造及销售塑胶模制产品及零

件。

威士茂管理主要从事物业管理业务。於本公布发表之日,威士茂管理之全

部已发行股本由执行董事马金龙先生拥有。因此,根据上市规则,威士茂

管理为马金龙先生之联系人士,因此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

第14A章,按照新租赁协议拟进行之租赁安排构成本公司一项持续关连交

易。

目前预计承租方於截至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之两个财政年度每年根

据新租赁协议应付之租金及管理费总额将高於10,000,000港元,而适用

之百分比比率(按照上市规则第14章订明)超过2.5%。因此,截至二零

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之两个财政年度根据新租赁协议拟订立之租赁安

排,将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45至14A.54条所订明之报告、公布及独

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由於根据租赁协议拟订立之租赁安排之代价测试适用之百分比比率(按照

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超过5%但低於2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

章,租赁安排亦将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根据上市规则

第14.33条有关通知及公布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