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将尽快向股东寄发通函,当中载列(其中包括):(1)包含新租赁协
议进一步详情之董事会函件;(2)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其中列明其就新
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及相关年度上限金额致独立股东之建
议;(3)益华证券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之函件,其中包括其就新租
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及相关年度上限金额致独立董事委员会
及独立股东之建议;及(4)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以下词汇具以下涵义:
「联系人士」 指 具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威铖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
限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股东特别大会」 指 本公司就由独立股东批准各新租赁协议而将召开
之
股东特别大会
「现有租赁协议」 指 威士茂珠海(作为承租方)与威士茂管理(作为
业
主)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二日订立有关租赁该物业之租赁协议,由二零零六
年八月一日起计为期一年
「公平市值租金 指 由二零零七年八月一日(即根据有
及管理费」 关新租赁协议之首年租期之开始日期)及/或二零零八
年八月一日(即根据有关新租赁协议之第二年租期之开始日期)起计不早
於两个月之记录日期可能由任何一名承租方委任之独立物业估值师所厘定
可比较物业之公平市值租金及管理费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之统称
「港元」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之法定货币港元
「独立股东」 指 除马金龙先生、颜森炎先生及颜重城先生、颜秀贞女士
及V.S. Industry Berhad外本公司之全部股东
「独立第三方」 指 与本公司并无关连之独立人士且并非关连人士(定
义见上市规则)
「租赁物业」 指 威士茂管理根据新租赁协议将出租予承租方包括该物业的
合共18幢住宅大厦,租赁面积总额达约68,176平方米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新租赁协议」 指 威士茂安商住租赁协议、威士茂电塑租赁协议及威士茂珠
海租赁协议之统称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布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该物业」 指 威士茂管理将兴建之住宅综合大厦,包括26幢住宅大厦及
其他设施
「人民币」 指 中国之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平方米」 指 平方米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承租方」 指 威士茂珠海、威士茂安商住及威士茂电塑
「威士茂安商住」 指 威士茂安商住电子科技(珠海)有限公司,本公
司於中国成立之非全资附属公司
「威士茂电塑」 指 威士茂电子塑胶(珠海)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中国成立之
全资附属公司
「威士茂管理」 指 威士茂(珠海)管理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外商独
资企业,其全部注册资本由执行董事马金龙先生拥有
「威士茂珠海」 指 威士茂科技工业园(珠海)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中国成立
之全资附属公司
「威士茂安商住 指 威士茂安商住(作为承租方)与威士
租赁协议」 茂管理(作为业主)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订立有
关租赁一幢住宅大厦(包括该物业)之租赁协议,由二零零七年八月一日起计为期两
年
「威士茂电塑 指 威士茂电塑(作为承租方)与威士茂
租赁协议」 管理(作为业主)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订立有关
租赁最多两幢住宅大厦(包括该物业)之租赁协议,由二零零七年八月一日起计为期
两年
「威士茂珠海 指 威士茂珠海(作为承租方)与威士茂
租赁协议」 管理(作为业主)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订立有关
租赁最多16幢住宅大厦(包括该物业)之租赁协议,由二零零七年八月一日起计为期
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