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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威铖国际<01002> - 公告 (01)

2007-01-18 09:10:00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

亦不发表任何声明, 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因本公布全部或部分内容而产生

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V.S.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

威铖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02)

持续关连交易

董事会宣布,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威士茂深圳、威士茂电塑及威士茂珠海

与中山科杰於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七日订立加工总协议。

根据加工总协议,威士茂深圳、威士茂电塑及威士茂珠海已同意委任中山科

杰於加工总协议期内,对塑胶树脂原料进行着色及改造塑胶树脂之化学结

构。中山科杰将根据加工总协议提供之加工服务之数量、规格及价格将视乎

威士茂深圳、威士茂电塑及威士茂珠海向中山科杰发出之个别订单而定。

截至本公布之日,马金汉先生间接持有中山科杰80%股权。马金汉先生为本

公司执行董事兼主席马金龙先生之兄弟及本公司执行董事颜秀贞女士之小

叔,并因此为其联系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1(4)(b)条之规定,马金

汉先生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由於马金汉先生为中山科杰之控股股东,根据

上市规则,中山科杰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

根据加工总协议拟进行之加工安排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基於下文所

述预计年度上限金额,根据加工总协议构成之持续关连交易须受上市规则第

14A.34条之申报及披露规定以及上市规则第14A.45至14A.46条之年度

审阅规定所规限。

董事会宣布,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威士茂深圳、威士茂电塑及威士茂珠海

与中山科杰於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七日订立加工总协议。

加工总协议

日期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七日

订约方

客户: (i) 威士茂深圳

(ii) 威士茂电塑

(iii) 威士茂珠海

加工代理: 中山科杰,於中国成立之外商独资企业,马金汉先生间接持

有控股公司之80%股权,另外独立第三方叶伟辉先生间接持有其余20%股

权。除本公布内所述之加工安排外,中山科杰於紧接本公布刊发日期前十二

个月内并无与本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公司进行任何交易。

加工安排

根据加工总协议,威士茂深圳、威士茂电塑及威士茂珠海同意委任中山科杰

於加工总协议期内,对塑胶树脂原料进行着色及改造塑胶树脂之化学结构。

根据加工总协议将由中山科杰提供之加工服务之数量、规格及价格将视乎威

士茂深圳、威士茂电塑及威士茂珠海向中山科杰发出之个别订单而定。

根据加工总协议,威士茂深圳、威士茂电塑及威士茂珠海须於每个历月後60

日内,将根据个别订单应付之加工费付款存入中山科杰指定的账户,以支付

该等应付的加工费。

期限

由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七日至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包括首尾两天)

年度上限金额

威士茂深圳、威士茂电塑及威士茂珠海已同意委任中山科杰由二零零六年中

期开始,对塑胶树脂原料进行着色及改造塑胶树脂之化学结构。於二零零六

年五月一日至二零零七年一月十六日(即紧接订立加工总协议之日期前一

日)期间,中山科杰收取之加工费用约为973,000港元。由於中山科杰收

取之加工费用少於1,000,000港元,威士茂深圳、威士茂电塑及威士茂珠

海於二零零六年五月一日至二零零七年一月十六日期间与中山科杰订立之

加工安排获豁免受上市规则第14A章下之申报、公布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

定。

下表列载截至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威士茂深圳、威士茂电

塑及威士茂珠海与中山科杰订立之加工安排之预计年度上限金额:

截至七月三十一日

二零零七年 二零零八年 二零零九年

(由二零零七年

一月十七日起)

应付中山科杰之

 预计加工费用金额 5,947,485港元 8,626,000港元

9,606,000港元

截至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三个财政年度之加工费用之预计年度上限

金额,乃参考以下各项厘定:

(a) 威士茂深圳、威士茂电塑及威士茂珠海由二零零六年八月一日至二

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间之管理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