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按威士茂深圳、威士茂电塑及威士茂珠海的要求需要进行循环再用
的材料的数量;
(c) 基於截至加工总协议日期威士茂深圳、威士茂电塑及威士茂珠海提
供之生产要求估计将发出之订单数量;
(d) 预计塑模元件及零件在中国的产量。
进行持续关连交易之原因
本集团主要从事生产及销售注塑配件及零件、装配电子产品, 以及模具设
计及制模等业务。中山科杰主要从事注塑相关行业之业务。
对塑胶树脂材料进行着色及改造塑胶树脂之化学结构之工序,将提高成品之
质量。然而,威士茂深圳、威士茂电塑及威士茂珠海并无此工序所必需之机
械及熟练劳动力。由於该等原因,威士茂深圳、威士茂电塑及威士茂珠海一
直外发该等工序。威士茂深圳、威士茂电塑及威士茂珠海自二零零六年中期
起委任中山科杰,而其提供之服务质量令人满意。根据过往记录,中山科杰
就加工服务所提供之平均价格低於市价约10%,且中山科杰与威士茂深圳、
威士茂电塑及威士茂珠海之生产设施地点相近。基於该等因素,威士茂深
圳、威士茂电塑及威士茂珠海同意与中山科杰订立加工总协议,董事(包括
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
(a) 加工总协议之条款及条件由其订约方按公平原则磋商,乃属公平合
理之一般商业条款;
(b) 上文所述截至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加工安排之预期
年度上限金额属公平合理;及
(c) 持续关连交易是及将在威士茂深圳、威士茂电塑及威士茂珠海之日
常及一般业务范围内进行,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一般资料
於本公布日期,马金汉先生间接拥有中山科杰80%股权(其余20%股权由一
名独立第三方间接拥有)。作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兼主席马金龙先生之兄弟及
本公司执行董事颜秀贞女士之小叔,因此为其联系人士,根据规则第
14A.11(4)(b)条,马金汉先生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由於马金汉先生为中
山科杰之控股股东,根据上市规则,中山科杰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加工总协议项下拟进行之加工安排构成本公司之持
续关连交易。根据上文所述之预期年度上限金额,加工总协议项下之所构成
之持续关连交易须受上市规则第14A.34条之申报及披露规定以及上市规则
第14A.45至14A.46条之年度审阅规定所规限。
释义
於本公布内,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否则以下词汇具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威铖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
限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持续关连交易」 指 威士茂深圳、威士茂电塑、威士茂珠海及中山科
杰根
据加工总协议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之统称
「港元」 指 香港之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 指 本身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本公
司之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第三者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加工总协议」 指 威士茂深圳加工总协议、威士茂电塑加工总协议及威
士茂珠海加工总协议之统称
「马金汉先生」 指 马金汉先生,即本公司执行董事兼主席马金龙先生之
兄弟及本公司执行董事颜秀贞女士之小叔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布而言,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
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威士茂深圳」 指 威士茂电子塑胶(深圳)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之外
商独资企业及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威士茂电塑」 指 威士茂电子塑胶(珠海)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中国成
立之全资附属公司
「威士茂珠海」 指 威士茂科技工业园(珠海)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之
外商独资企业及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威士茂深圳 指 威士茂深圳与中山科杰於二零零七
加工总协议」 年一月十七日订立有关持续关连交易之加工总协议
「威士茂珠海 指 威士茂珠海与中山科杰於二零零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