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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S.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
威铖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02)
关连交易
本公司董事会谨宣布,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五日,本公司签订以马来亚银行为
受益人之公司担保,以担保VS Vietnam(本公司持有全部股权约15%之合
营公司)履行贷款融资下之还款责任,担保金额为数300,000美元(相当
於约2,340,000港元)。根据贷款融资马来亚银行可授予VS Vietnam之
最高垫款额为2,000,000美元(相当於约15,600,000港元)。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3(2)(a)(ii)条,本公司提供公司担保构成本公司
之关连交易。由於公司担保之相关百分比率高於0.1%,但低於2.5%,公司
担保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45条所载之申报及公布及年度审阅之规定,但
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66(2)条须取得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公司担保
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五日,本公司签订以马来亚银行为受益人之公司担保,以
担保VS Vietnam履行贷款融资下之还款责任,担保额为数300,000美元
(相当於约2,340,000港元)。根据贷款融资马来亚银行可授予VS
Vietnam之最高垫款为2,000,000美元(相当於约15,600,000港元),
包括(i) 信用状、信托收据及汇票合共1,500,000美元(相当於约
11,700,000港元)及(ii)循环信贷合共500,000美元(相当於约
3,900,000港元)。每项融资的限额可按马来亚银行之酌情决定而可予交
替,惟於任何时间所动用之贷款总额分别不得超过1,500,000美元及
500,000美元。
以下担保乃或将根据贷款融资以马来亚银行为受益人而作出:
(i) 本公司作出300,000美元(相当於约2,340,000港元)之公司担
保;
(ii) 马敬城先生作出1,427,400美元(相当於约11,133,720港元)之
个人担保;
(iii) Ha Van Tham先生作出272,600美元(相当於约2,126,280港元)
之个人担保;及
(iv) 就所发出之每份信用状提供现金按金10%。
於本公布日期,VS Vietnam分别由VNT、B&E、VS Holding及丰田持有
约7.6%、57.3%、15.0%及20.1%。
VS Holding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Ha Van Tham 先生为VNT其中一
名股东。
B&E为马敬城先生全资拥有,马敬城先生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兼主席马金龙
先生之胞弟,并为执行董事颜秀贞女士之小叔。
据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并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VNT为投资控股公司,
丰田则为VS Vietnam的树脂供应商,而上述公司及彼等各自之实益拥有人
除为VS Vietnam之股东外,均为独立第三方。
诚如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日所公布,VNT、B&E及VS Holding於二零零六
年二月二十日订立合营公司合约,以设立VS Vietnam。根据B&E及丰田於
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订立之协议,B&E同意出售而丰田则同意收购VS
Vietnam之总法定股本20.1%。监於B&E及丰田买卖VS Vietnam之总法
定股本20.1%,丰田遂於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成为VS Vietnam之股
东。本公司除提供如本公布所述之公司担保外,并无於紧接本公布日期前12
个月期间向VS Vietnam提供任何财务援助(定义见上市规则)。
公司担保之主要条款
根据公司担保,本公司同意:
(1) 本公司将就VS Vietnam於任何时候结欠或应付予马来亚银行与贷
款融资有关之实际或或然债务(「债务」)之所有款项(不论为本金、利息、
费用或其他),在马来亚银行首次发出要求通知书时向马来亚银行支付,最
多为300,000美元(相当於约2,340,000港元),以及所有马来亚银行於
履行或寻求履行公司担保所涉及之成本费用及开支(包括所有按全面弥偿基
准计算之法律费用及开支)(「保证金额」);
(2) 任何可能无法收回之担保款项或金额(不论因为任何法律限制或VS
Vietnam失去能力或任何其他马来亚银行知悉与否之事实或事件)将无论如
何向作为唯一主要债权人之本公司追收,且本公司须於通知时偿还;
(3) 公司担保应为向马来亚银行作出的持续担保,以替整项债务(惟本
公司之负债不得超过保证金额)作出担保,债务利息则按本公司可申索的款
项,自本公司收到付款通知当日起不时向VS Vietnam收取的利率计算;
(4) 除非VS Vietnam已全数偿付贷款融资项下结欠马来亚银行之所有
款项及而贷款融资亦因而终止;又或除非本公司已全数偿付保证金额,否则
公司担保不得由本公司或其所有权继承人终止;及
(5) 公司担保及因此产生之所有权利、责任及法律责任均应根据及按照
香港法律诠释、厘定及履行。
作出公司担保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