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S Vietnam取得信用状、信托收据及汇票合共1,500,000美元(相
当於约11,700,000港元),以为原材料进口及相关事宜融资及(ii)VS
Vietnam取得循环信贷合共500,000美元(相当於约3,900,000港元),
以应付其一般营运资金之需求。马来亚银行要求提供(其中包括)公司担保,
作为向VS Vietnam提供贷款融资之担保。
作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兼主席马金龙先生之胞弟且因而成为其联系人士,并
为执行董事颜秀贞女士之小叔,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1(4)(b),马敬城先
生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监於其透过其於B&E之权益间接於VS Vietnam
持有约57.3%之股权,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3(2)(a)(ii)条,本公司提
供公司担保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由於公司担保之相关百分比率高於
0.1%,但低於2.5%,上市规则第14A.45条所载之公司担保须遵守申报及
公布及年度审阅之规定,但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66(2)条须取得独
立股东批淮之规定。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提供公司担保并非按本公司之一般及正
常业务,但公司担保之条款及条件则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且符
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之整体利益。
一般资料
本集团主要从事生产及销售注塑配件及零件、装配电子产品,以及模具设计
及制模等业务。
马来亚银行为以马来西亚为基地之银行,从事(其中包括)於越南提供商业
银行服务。经作出所有合理查询後,据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马来亚银行
为一名独立第三方。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以下辞汇具有如下意义:
「联系人士」 指 具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B&E」 指 B&E Holding Limited,一间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注
册成立之公司,其全部已发行股本由马敬城先生拥有
「本公司」 指 威铖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
限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公司担保」 指 日期为二零零七年二月五日向马来亚银行作出之公司担
保,据此,本公司同意为VS Vietnam履行贷款融资项下之还款责任作出为
数300,000美元之担保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 指 本身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本公
司之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贷款融资」 指 日期为二零零七年一月二日有关一项贷款融资最多达
2,000,000美元之银行融资函件,该贷款融资包括(i)信用状、信托收据及
汇票合共1,500,000美元及(ii)循环信贷合共500,000美元
「马来亚银行」 指 马来亚银行有限公司,贷款融资之贷款人,并为一间
以马来西亚为基地之银行,从事(其中包括)於越南提供商业银行服务
「马敬城先生」 指 马敬城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兼主席马金龙先生之
胞弟,亦为执行董事颜秀贞女士之小叔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丰田」 指 香港丰田通商有限公司,一间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之公
司
「美元」 指 美元,美国法定货币
「越南」 指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VNT」 指 VNT Company Limited,一间根据越南法律注册成立之公
司
「VS Holding」 指 V.S. Holding Vietnam Limited,一间根据英属
维尔京群岛法律注册成立之公司,并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VS Vietnam」 指 VS Industry Vietnam Joint Venture Stock
Company(前称VS Industry Vietnam Co., Ltd.),一间根据越南外
资法律(Foreign Investment Law of Vietnam)成立之合营公司
「%」 指 百分比
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之董事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