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 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 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V.S.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 威铖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02) 持续关连交易 於二零零七年六月七日,VSA(HK)(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与Andes 就提供表面装置技术及相关专门技术知识和协助订立一项新许可协议。 於本公布日期,Andes拥有VSA(HK)(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全部已 发行股本之19%权益。鉴於Andes为本公司一间附属公司之主要股东,根 据上市规则,其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Andes 根据新许可协议向VSA(HK)及VSA(ZH)提供表面装置技术及相关专门技 术知识和协助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预计VSA(HK)於新许可协议之年期内向Andes应付之年度代价低於 上市规则中每项适用百分比率之2.5%,新许可协议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4A.45条至14A.47条及14A.37条至14A.40条有关申报、公告及年 度审阅之规定,并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之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倘有关新许可协议之任何年度上限超过上限或新许可协议被续订或新许可 协议之条款出现重大改变,本公司将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35(3)条及(4) 条之规定。 新许可协议 日期: 二零零七年六月七日 订约方: (1) Andes(作为技术供应商及许可发出人) (2) VSA(HK)(作为技术许可持有人) 年期: 自二零零七年六月七日至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提供表面装置技术及相关专门技术知识和协助 根据新许可协议,Andes须向VSA(HK)提供及授出(可全权再授出许可予 VSA(ZH))非独家许可权,以使用表面装置技术及/或相关专门技术知识、 经验、数据及供制造产品及/或表面装置技术运作所用之所有其他技术或 商业资料。Andes亦须向VSA(HK)及/或VSA(ZH)提供技术支援及协助 (如提供合资格工程师、向VSA(HK)及/或VSA(ZH)职员提供培训及/ 或研讨会),从而使产品制造得以有效和高效率地进行及表面装置技术可畅 顺运作。 获委派人士之技术费用 作为Andes根据新许可协议将提供之技术协助及服务之代价,VSA(HK) 负责支付有关获委派人士之技术费用。金额及支付条款由Andes及 VSA(HK)独立协定,惟获委派人士之技术费用基准每年须进行审阅。此外, Andes及VSA(HK)每年亦须审阅就新许可协议而言所需之获委派人士数 目和资历。 VSA(ZH)须按实销费用基准偿付获委派人士之一切生活费用,即获委派人 士在中国生活所须之费用(例如在中国花耗之住宿、□饱B公用设施、电 讯、往返旅费及交通),惟每位获委派人士於每个历月之有关开支最高金额 不得超过1,500美元。 Andes 亦须根据VSA(HK)之书面要求委派职员临时派驻VSA(HK)及/或 VSA(ZH)协助营运。 Andes须负责安排具合适资格之职员及/或工程师与其他订约方,於 VSA(HK)向Andes事先发出有关书面要求时并获得Andes批准下代表 VSA(HK)及/或VSA(ZH)出席在日本或其他地点举行之所有技术会议,惟 该项批准不得无理地拖延。VSA(HK)在获出示VSA(HK)信纳之有效收据及 /或其他付款证据时,须向Andes支付实际旅差及住宿之一切合理开支。 专利费 作为Andes根据新许可协议提供技术转让、协助及服务之代价,VSA(HK) 须向Andes支付专利费(「专利费」),专利费按VSA(ZH)每销售一件产品 收取,并将按一项公式参考整条生产线之总装配成本及涉及使用自动插件 技术及/或表面装置技术之加工成本(「自动插件/表面装置成本」)及所 售产品数量计算。 新许可协议另订明,为计算生产线装配成本及自动插件/表面装置成本, Andes及VSA(HK)须就VSA(ZH)所提供并获有关客户确认之每份报价单 真诚商讨作此计算时应否包括或剔除任何项目。倘Andes及VSA(HK)无 法就此同意包括或剔除之项目,则报价单所列之生产线装配成本及自动插 件/表面装置成本须用作计算生产线装配成本及自动插件/表面装置成 本。 专利费须由二零零七年六月七日起支付至二零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新许 可协议提早终止另计)。Andes及VSA(HK)同意各方於二零零八年七月三 十一日后经参考当时之表面装置技术及按照新许可协议所提供之相关资 料,再度审议专利费之数额。 支付条款 专利费、获委派人士技术费用、获Andes委派协助VSA(HK)及/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