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且表明不会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V.S.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威铖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002)股东特别大会投票结果 谨此提述威铖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刊发之通函(「通函」)。本公布所采纳之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于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八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上,载于通函之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建议之普通决议案(「决议案」)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为股东特别大会之监票人,进行点票工作。 董事会欣然宣布,决议案已于股东特别大会上获正式通过。有关决议案之投票结果如下: 赞成反对决议案股份数目股份数目(百分比)(百分比) (a) 批准买卖协议; 717621290 (b) 授予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之特别授权;及 (100.00%) (0.00%) (c) 授权任何一名董事在其可能认为就令本决议案生效或就此而 言属必要、适当、适宜或权宜之情况下,为及代表本公司作出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并签署及签立一切有关文件、文据及协议。 附注:投票百分比乃根据亲身或由公司代表或委派代表出席并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之股东所持之股份总数计算。 1于股东特别大会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307513363股。 诚如通函所披露,VS Berhad、马金龙先生、马成伟先生以及彼等各自之联系人,于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合共控制1368555938股股份之投票权,占已发行股份约59.32%,须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决议案放弃投票,并据此已就决议案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票。赋予独立股东权利出席及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决议案投票赞成或反对的股份总数为938957425股,占已发行股份约40.68%。于股东特别大会日期,(i)本公司概无持有任何库存股份(包括于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设立并营运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持有或寄存的任何库存股份),及概无任何库存股份的投票权于股东特别大会获行使;及(ii)本公司概无购回股份有待注销。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股东须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批准决议案放弃投票。概无任何股份赋予股东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但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40条所载须就决议案放弃投赞成票,及概无任何股东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但仅可就决议案投反对票。 马金龙先生、马成伟先生、马慧诗女士、陈薪州先生和Wan Mohd Fadzmi先生亲自出席股东特别大会,而张沛雨先生及傅小楠女士则通过视频会议出席股东特别大会。 承董事会命威铖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主席马金龙马来西亚柔佛州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于本公布日期,所有董事名单如下: 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 马金龙先生陈薪州先生马成伟先生傅小楠女士 张沛雨先生(马慧诗女士为彼之替任董事) Wan Mohd Fadzmi先生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