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建议修订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2022-11-08 00:00:00

威铖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拟建议对本公司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大纲及细则」)作出修订,以(其中包括)(i)使大纲及细则符合最新的法律及监管规定,包括开曼群岛适用法律及于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生效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附录三的修订;及(ii)作出若干其他内务改进(统称「建议修订」)。董事会亦拟建议采纳本公司经修订及重订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新大纲及细则」),当中纳入所有建议修订。

建议修订所带来的主要变动载列如下:

1. 鉴于开曼群岛的所有法例现时提述为「法案」,更改「公司法」的提述为「公司法」;

2. 加入若干界定词汇以符合开曼群岛适用法律、上市规则及大纲及细则中的相关条文,包括「结算所」、「紧密联繫人士」及「主要股东」,并就此更新大纲及细则中的相关条文;

3. 阐明任何获董事委任以填补董事会临时空缺或增补董事的人士,其任期仅直至其获委任后的首个本公司股东週年大会为止,届时将符合资格膺选连任;

4. 规定本公司必须于每个财政年度召开一次股东週年大会,而有关股东週年大会须于本公司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

5. 规定所有股东均有权:(i)于本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发言;及(ii)于本公司的股东大会上投票,惟上市规则规定须就批准所考虑事项放弃投票的股东除外;

6. 阐明如属结算所的股东委任代表出席本公司的任何股东大会,则该代表应有权代表结算所行使相同权利及权力;

7. 阐明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10%少数股权的股东能够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议议程中新增决议案;

8. 阐明本公司核数师(「核数师」)的酬金须于其获委任的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釐定;

9. 阐明罢免核数师须经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通过;

10. 废除开曼群岛《电子交易法》(经修订)第8及19条对大纲及细则所载之义务或规定施加的额外义务或规定;

11. 阐明董事会可接受无偿交回的任何缴足股份;

12. 规定上市股份的所有权可根据适用于该等上市股份的上市规则作为凭证及转让,及本公司有关其上市股份的股东名册可透过以不可阅形式记录开曼群岛适用法律所规定的详情予以存置,前提是该记录须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及

13. 授权董事会将本公司的若干储备(包括股份溢价账及损益账)资本化,以缴足将向僱员或受托人配发与股东已于股东大会上采纳或批准的任何股份激励计划或僱员福利计划的运作有关的未发行股份。

本公司亦建议对大纲及细则作出其他内务管理修订以阐明现行惯例并使后续修订与建议修订保持一致,并使有关措辞更贴合相关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律的措辞。

建议修订须待股东于即将举行的本公司股东週年大会(「股东週年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的方式批准,有关修订将于纳入所有建议修订的新大纲及细则于股东週年大会上获采纳时生效。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有关建议修订之进一步资料之通函,连同股东週年大会通告,将于适当时候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