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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有限合伙协议之修订及延长与该等基金投资有关的期限

2023-01-31 00:00:00

ASIA FUND LPA之修订及ASIA FUND之延期

于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于交易时段后),有限合伙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作为普通合伙人)订立修订本(Asia Fund LPA),以修订Asia Fund LPA,以令Asia Fund之期限延长两年至二零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FINTECH FUND LPA之修订及FINTECH FUND之延期

于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于交易时段后),有限合伙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作为普通合伙人)订立修订本(Fintech Fund LPA),以修订Fintech Fund LPA,以令Fintech Fund之期限延长两年至二零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上市规则的涵义

有限合伙人为前联交所上市公司华融投资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本公司私有化华融投资及其股份撤销上市后,有限合伙人已成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由于修订本(Asia Fund LPA)及修订本(Fintech Fund LPA)乃由有限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订立,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该等修订本须相互合併。由于有关该等修订本之最高合计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故该等修订本各自根据上市规则第14.06(2)条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