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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交易有关融资租赁安排的调解协议

2022-09-20 00:00:00

调解协议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日,出租人、承租人、抵押提供方及额外抵押提供方订立有条件调解协议,据此,承租人应根据还款计划偿还总结算金额约人民币323,682,653元,其中包括未偿还金额合共为约人民币304,627,600元,连同于调解协议基准日后未偿还本金按年利率7.85%应计的利息约人民币17,679,406元及其他费用约人民币1,375,647元。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出租人曾为前联交所上市公司华融投资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信贷框架协议于二零一七年签订时为华融投资之须予披露交易。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本公司私有化华融投资及其股份撤销上市后,出租人已成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因此,根据上市规则,出租人订立调解协议构成本集团提供财务援助。由于上市规则项下有关调解协议的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调解协议构成本公司之一项主要交易,因此须遵守申报、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由于概无董事于调解协议中拥有重大权益,概无董事已就有关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i)由于概无股东于调解协议中拥有重大权益,概无股东须放弃投票(倘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以批准调解协议);及(ii)本公司拟向Camellia Pacific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及佳择国际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公司1,830,117,664股及2,611,438,440股股份,合共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约51%)取得书面股东批准,以批准调解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因此,本公司将不会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批准调解协议。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调解协议之进一步详情;(ii)本集团财务资料;及(iii)根据上市规则须予披露之其他资料之通函预期将于刊发本公告后15个营业日(定义见上市规则)内寄发予股东。然而,由于将不会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批准调解协议,因此将刊发通函仅供股东参考且并将不会载有任何股东特别大会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