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9年2月26日之主协议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向ACSA销售AEON礼券(「该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采用之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诚如该公告所披露,本公司估计根据主协议ACSA自2019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应付予本公司之最高总金额应为49,500,000港元(「该总上限」)。本公司留意到,该总上限比ACSA所估计之根据主协议ACSA于同期应付予本公司之最高总金额45,500,000港元(其披露于ACSA日期为2019年2月26日之公告)超逾4,000,000港元。
于计算本公司之估计上限时,董事已计入多项因素,包括前主协议项下之历史交易金额及经ACSA估计╱告知之2019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之估计购买金额。本公司与ACSA各自估计上限之差额主要由于本公司及ACSA所采纳之财务年结及报告期间之差别。鑑于计算本公司之估计上限所考虑之报告期间与ACSA所采纳者不同,经计及报告期间所涵盖之不同时段、季节性以及本公司业务计划等因素,已就本公司之估计上限预留缓衝,以实现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