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 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表明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 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AEON STORES (HONG KONG) CO., LIMITED 永旺(香港)百货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984) 持续关连交易 董事会谨此宣布,於2006年11月10日,天河城集团(作为业主)与广 东吉之岛(作为租户)订立租赁协议,据此天河城集团已向广东吉之岛提 供有关该物业之租赁,条款则按租赁协议所规定。 於本公布日期,广东吉之岛由本公司与天河城百货分别持有65%及35%权 益。该物业(即租赁协议之主要事项)由天河城集团拥有,而天河城集团 为天河城百货之控股公司。因此,根据上市规则,天河城集团为本公司之 关连人士,而订立租赁协议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本公司於租赁协议年期内须向天河城集团及天河城物业支付之租 金、管理费及公用事业开支年度上限之有关百分比率超过0.1%但少於 2.5%,因此,订立租赁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 之规定,但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45至14A.47条所载申报及公布规定。 租赁协议 日期 2006年11月10日 业主 天河城集团 租户 广东吉之岛 该物业 广东吉之岛天河城广场店,如租赁协议详述,位於中国广州市天河路208 号天河城广场负一层 租约年期 2006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 租金、管理费及公用事业开支 根据租赁协议,广东吉之岛与天河城物业(天河城集团之附属公司)已就 管理该物业订立管理协议。根据管理协议,广东吉之岛须向天河城物业支 付管理费及公用事业开支(包括水、电及煤气(如有))。 广东吉之岛须向天河城集团支付租务保证金人民币3,300,000元,该保证 金将於租赁协议届满或提早终止起计15日内不计利息退还广东吉之岛, 惟以广东吉之岛并无违反协议为限。管理费及公用事业开支可跟随天河城 物业对天河城广场作出的整体调整,或相关公用事业公司不时作出的调 整。 租赁协议之条款(包括租金、管理费及公用事业开支)乃广东吉之岛与天 河城集团於参考其时区内的可比较物业当时之市场价格后,按公平原则磋 商厘定。广东吉之岛於租赁协议年期内须向天河城集团及天河城物业支付 之商定租金以及估计管理费及公用事业开支载列如下: 期间 每个历月之商定租金 每个历月之估计管理费及公用事业开支 每年应付总额 (港元) (人民币) (港元) (i) 2006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 2,493,180 857,505 40,414,021 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2,493,180 900,380 40,938,811 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2,493,180 945,399 41,489,844 (ii) 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2,617,839 992,669 43,564,337 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2,617,839 1,042,302 44,171,844 (iii) 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 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2,748,731 1,094,417 46,380,436 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 2,748,731 1,149,138 47,050,221 独立财务顾问之意见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5(1)条,租赁协议之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惟於特 殊情况下除外,而有关情况则局限於交易性质需要租赁协议之有效期为三 年以上。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5(1)条之规定,大福已获委任以说明租赁 协议需要较长期间之原因,并确认该类型协议需要该段有效期乃属於正常 商业惯例。 大福已审阅由估值师所提供有关其他百货店在中国所租赁物业之租约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