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AEON STORES (HONG KONG) CO. LIMITED 永旺(香港)百货有限公司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84)公告有关要约函件之须予披露交易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2024年6月28日,本公司(作为承租人)签署要约函件以租用该处所经营其新零售业务,租赁年期为四年,自2024年10月14日起至2028年10月13日为止。 有关要约函件须待出租人签署。当出租人签署要约函件后,要约函件将对出租人及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于要约函件订立后,本公司须确认该处所为使用权资产。故此,根据上市规则,要约函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将被视为本公司收购资产。本公司根据要约函件所确认之使用权资产价值约为港币6.9百万元。 由于按要约函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本集团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确认之使用权资产的价值计算,其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为5%或以上,但低于25%,要约函件(在订立后)将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通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股东批准规定。 -1/6-绪言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2024年6月28日,本公司(作为承租人)签署要约函件以租用该处所经营其新零售业务,租赁年期为四年,由2024年10月14日起至2028年10月13日为止。 有关要约函件须待出租人签署。当出租人签署要约函件后,要约函件将对出租人及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要约函件 要约函件之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本公司于2024年6月28日签署 订约方:本公司(作为承租人);及 出租人(作为出租人) 该处所︰ 香港北角英皇道 560 号健威坊 LG 楼层 L9 号舖 租赁期限:年期为四(4)年,自2024年10月14日起至2028年10月 13日止(包括首尾两天),并拥有进一步续订三(3)年期限的选择权。 用途︰ 仅可用作以「ものもの Mono Mono」为商业名称经营,作零售及展示家居产品及配件、生活用品、杂货、家具及其 他在「ものもの Mono Mono」香港分店出售之商品。 应付代价总值︰根据要约函件在租赁期内应付的基本租金总额约为港币 8.1百万元,而该金额取决于根据要约函件之条款及条件 而可能征收的营业额租金以及该金额不包括空调费、管理 费、宣传费、政府差饷、其他费用及支出。租金乃由本公司与出租人经公平磋商并考虑该处所附近可资比较处所的现行市值租金后厘定。 -2/6-代价将由本集团以内部资源支付。 付款期限︰每月基本租金须提前在每个历月第一天按月支付。 营业额租金(倘根据要约函件之条款及条件而应予支付)须在到期后支付。 免租期︰承租赁期起四个月。 空调费、管理费、根据要约函件于固定租赁期内应付的空调费、管理费及宣传费 宣传费︰总额约为港币11.2百万元。每月空调费、管理费及宣传费须于每个历月首日按月预付予出租人(须由出租人不时检讨)。 政府差饷︰由本公司按季度缴纳,并可由政府修订。 按金︰约为港币1.3百万元,由本公司于签订要约函件时以现金支付。 预付款项︰约为港币0.5百万元,作为首月之基本租金、空调费、管理费、宣传费及一季度的政府差饷。 续订选择权:本公司有权行使选择权,按市场租金计算续租三(3)年,每月基本租金不得低于租赁期内最后一年的每月基本租金,且不得高于租赁期内最后一年的每月基本租金的110%。 出售或重建:倘出租人订立合约以向任何买方出售健威坊或其任何部分,包括该处所或议决重建、翻新、拆除或改造健威坊或其任何部分,则出租人有权透过向本公司发出不少于六(6)个历月的事先书面通知终止要约函件,出租人不得于租期开始起计首四十二 (42)个月内发出书面通知。 其他条件︰订约双方应在收到出租人发送的正式租赁协议和租赁备忘录后14天内签订正式租赁协议和租赁备忘录。 -3/6-订约方的资料本集团之主要业务为于香港及中国经营百货商店。 出租人主要从事物业投资业务。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所悉及确信,业主及彼等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订立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的主要业务为透过连锁店在香港及中国以「AEON STYLE」、「AEON」、 「AEON SUPERMARKET」及「DAISO JAPAN」之商用名称经营零售业务。由于其零售业务的性质,本集团须不时租赁零售店经营其零售业务。各零售店(尤其如该等物业的大型店铺)均有助于并维持本集团的经营规模,从而有利于本集团降低整体运营成本,加强本集团与商业伙伴的议价能力以及扩大其店舖网络和市场占有率。 要约函件之条款(包括租金)是由订约方经公平磋商后厘定,并经参考可资比较物业之公开市值租金以及本集团所经营之其他零售店所支付之租金。在本集团之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要约函件对于零售业务之营运实属必要。因此,董事会认为,要约函件之条款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且订立要约函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依据要约函件订立后,本公司须确认该处所为使用权资产。故此,根据上市规则,要约函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将被视为本公司-4/6-收购资产。本公司根据要约函件所确认之使用权资产价值约为港币6.9百万元。 由于按要约函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本集团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确认之使用权资产的价值计算,其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为5%或以上,但低于25%,要约函件(在订立后)将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通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股东批准规定。 由于要约函件须待出租人签署,在收到出租人正式签署的要约函件仍有一段时间,若发生任何重大变动,本公司将适时根据上市规则刊登公告,以提供有关要约函件事宜的最新信息。 释义 于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永旺(香港)百货有限公司,一家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于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984)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指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之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指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根据上市规则并非本集团关连人士且为独立于本集团及其关连人士的任何第三方人士或公司及彼等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 -5/6-「出租人」指族标有限公司,一间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英皇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一间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于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163))之全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该处所」 指 香港北角英皇道 560 号健威坊 LG 楼层 L9 号舖 「股东」指本公司股份不时之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要约函件」指本公司作为承租人就租赁该处所于2024年6月28日签订的要约函件 「%」指百分比承董事会命 永旺(香港)百货有限公司主席后藤俊哉香港,2024年6月28日于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长岛武德先生及久永晋也先生;非执行董事为后藤俊哉先生、猪原弘行先生、藤田健二先生及横地庸利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周 志堂先生、水野英人先生及沈咏婷女士。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