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欣然宣佈,于2021年12月7日,本公司(作为承租人)签署要约函件以租用该处所经营其零售业务,租赁年期由2022年1月1日起至2026年4月15日为止。
有关要约函件须待代理人作为业主之代理人签署。当代理人签署要约函件后,要约函件将对业主及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于要约函件订立后,本公司须确认该处所为使用权资产。故此,根据上市规则,要约函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将被视为本公司收购资产。本公司根据要约函件所确认之使用权资产价值约为港币22.6百万元。
由于按要约函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本集团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确认之使用权资产的价值计算,其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为5%或以上,但低于25%,要约函件(在订立后)将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通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