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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新店物业的再特许协议之须予披露交易

2021-11-11 00:00:00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2021年11月11日,本公司(作为再受许人)签署意向书以获再特许使用该处所经营新零售业务,使用年期为自预计起始日起计算,为期九年。

有关意向书须待再特许持有人签署。当再特许持有人签署意向书后,意向书将对再特许持有人及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于该处所依据意向书在预计起始日交付后,本公司须确认该处所为使用权资产。故此,根据上市规则,意向书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将被视为本公司收购资产。本公司根据意向书所确认之使用权资产价值约为港币27.9百万元。

由于按意向书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本集团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确认之使用权资产的价值计算,其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为5%或以上,但低于25%,意向书(在订立后)将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通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