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永旺(香港)百货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20年7月8日之公佈(「该公佈」),内容为有关续租协议之主要交易以及本公司日期为2020年7月29日有关延迟寄发通函之公佈(「该延迟公佈」)。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佈所用词汇与该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延迟公佈所披露,本公司需要额外时间审定载入通函之若干资料,本公司将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该豁免」)及将该通函的寄发日期延至2020年9月28日或之前。
本公司需申请该豁免,因为本公司需要额外时间审定载入通函之财务资料,包括由核数师确认债务和营运资金,而相关工序受疫情情况及核数师就本公司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中期业绩以及其他任务的承诺所影响。
于2020年9月14日,联交所授出该豁免,前提是本公司将于2020年9月25日或之前寄发该通函。倘若本公司的情况有变,联交所可能会撤销或更改该豁免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