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 i ) 供销大集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要约人」)与中国顺客隆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刊发之联合公布,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要约截止、本公司公众持股量并暂停股份买卖(「联合公布」);(ii)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日刊发之公告,内容有关批准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8.08(1)(a)条;及(iii)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五日刊发之公告,内容有关董事出售金元股份(「董事出售事项」)之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联合公布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恢复公众持股量
紧随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之董事出售事项後,金元不再为本公司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并根据上市规则第8.24条成为本公司之公众股东。因此,由金元所持有之25,988,000股股份(相当於已发行股份约8.95%)将计入本公司公众持股量之一部分。
控股股东出售股份
本公司获要约人告知,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本公司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分别完成出售27,600,000股股份(相当於已发行股份约9.50%)及4,360,000股股份(相当於已发行股份约1.50%)予两名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且与彼等并无关连之第三方(「要约人出售事项」)。因此,要约人出售事项之31,960,000股股份将计入本公司公众持股量之一部分。紧随要约人出售事项後,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於204,558,317股股份中拥有权益,相当於已发行股份约70.42%
紧随董事出售事项及要约人出售事项後及於本公告日期,73,006,683股股份(包括金元持有之25,988,000股股份及要约人出售事项之31,960,000股股份相当於已发行股份约25.14%)乃由公众持有。因此,本公司恢复其公众持股量并遵守上市规则第8.08(1)(a)条。
本公司於(i)紧随要约截止後但於董事出售事项及要约人出售事项前;及(ii)紧随董事出售事项及要约人出售事项後及於本公告日期之股权架构概述如下:
紧随要约截止後但 紧随董事出售事项及
於董事出售事项及要约人 要约人出售事项後及
出售事项前 於本公告日期
股份数目 概约百分比 股份数目 概约百分比
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 236,518,317 81.43 204,558,317 70.42
顺澳(附注1) 12,892,000 4.44 12,892,000 4.44
金元(附注2) 25,988,000 8.95 25,988,000 8.95
其他股东(附注3) 15,058,683 5.18 47,018,683 16.19
总计 290,457,000 100.00 290,457,000 100.00
附注:
1. 於本公告日期,顺澳由顺隆全资拥有,其全部已发行股本由劳松盛先生拥有。
2. 紧随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之董事出售事项後,金元不再为本公司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并根据上市规则第8.24条成为本公司公众股东。因此,由金元持有之25,988,000股股份(相当於已发行股份约8.95%)须被计入本公司公众持股量之一部分。
3. 紧随於要约截止後但於董事出售事项及要约人出售事项前,其他股东包括当时之非执行股东劳伟萍先生(持有1,000股份(相当於已发行股份总数约0.0003%))及公众股东(持有15,057,683股股份(相当於已放行股份总数约5.18%))。紧随董事出售事项及要约人出售事项及於本公告日期,由於劳伟萍先生已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日辞任非执行董事,所以全体其他股东均为公众股东。
恢复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股份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上午九时正起暂停买卖。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恢复股份买卖,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时正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