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OOP GROUP CO., LTD*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前称为Xi’an Minsheng Group Co., Ltd*
(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供销大集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CHINA SHUN KE LONG HOLDINGS LIMITED
中国顺客隆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74)
联合公布
(1)德健证券有限公司代表
供销大集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提出的强制性无条件现金要约以收购
中国顺客隆控股有限公司股本中的全部已发行股份
(供销大集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已拥有或同意收购的股份除外)截止;
(2)要约结果;
及
(3)暂停买卖
兹提述(i) 供销大集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要约人」)与中国顺客隆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刊发之联合公布(「第3.5条联合公布」),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要约;(ii) 要约人与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刊发之联合公布,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完成;及(iii) 要约人、供销大集集团与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联合刊发的综合要约及回覆文件(「综合要约文件」)。除另有界定者外,本联合公布所用词汇与综合要约文件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要约截止
德健证券代表要约人提出之要约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下午四时正截止。要约并未修订或延长。
要约结果
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下午四时正(即接纳要约之最後时间及日期),要约人接获涉及合共74,425,717股要约股份(相当於本联合公布日期已发行股份约25.62%)之有效接纳。经计及涉及74,425,717股要约股份之有效接纳,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於合共236,518,317 股股份(相当於本联合公布日期已发行股份约81.43%)中拥有权益。
要约之交收
有关应付相关接纳独立股东款项(扣除其应付之卖方从价印花税(如有)及(倘适用)就遗失或未能出示股票而应付过户登记处之费用)之支票,将尽快以平邮方式寄发予相关接纳独立股东,惟无论如何须於过户登记处接获所有有关文件以使该项接纳完成及有效当日後七个营业日(定义见收购守则)内寄发,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
本公司的股权架构
紧接要约期间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开始前,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并无拥有、控制或指示任何股份或本公司任何可换股证券、认股权证或购股权。
紧随买卖协议完成後但於提出要约前,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於162,092,600 股股份(相当於当时已发行股份约55.80%)中拥有权益。紧随要约截止後及计及涉及要约下74,425,717股股份之有效接纳,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於合共236,518,317股股份(相当於本联合公布日期已发行股份约81.43%)中拥有权益。
下表载列本公司(i)紧随买卖协议完成後;及(ii)紧随要约截止後(假设涉及要约下74,425,717 股股份之有效接纳)及於本联合公布日期之股权架构:
紧随完成後 紧随要约截止後(假设涉及要约下74,425,717
股股份之有效接纳)及於本联合公布日期
股份数目 概约% 股份数目 概约%
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 162,092,600 55.80 236,518,317 81.43
顺澳(附注1) 12,892,000 4.44 12,892,000 4.44
金元(附注2) 25,988,000 8.95 25,988,000 8.95
兴农 – – – –
建农 – – – –
其他股东(附注3) 89,484,400 30.81 15,058,683 5.18
总计 290,457,000 100.00 290,457,000 100.00
附注:
1. 於本联合公布日期,顺澳由顺隆全资拥有,顺隆的全部已发行股本由劳松盛先生拥有。
2. 於本联合公布日期,金元有45名个人股东,包括於其已发行股本中拥有约34.6%权益的劳松盛先生,於其已发行股本中拥有约3.3% 权益的王艳芬女士,於其已发行股本中拥有约0.6%权益的吴兆辉先生,於其已发行股本中拥有约5.8% 权益的陈义建先生、於其已发行股本中拥有约4.4% 权益的劳伟萍女士及於已发行股本中拥有约0.9% 权益的张蓓女士。其他股东各自於其已发行股本中拥有低於5.0% 权益。
3. 紧随完成後,其他股东包括持有1,000股股份(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约0.0003%)的非执行董事劳伟萍女士及合共持有89,483,400股股份(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约30.81%)的公众股东。紧随要约结束後(假设74,425,717 股要约股份之有效接纳)及於本联合公布日期,其他股东包括持有1,000股股份(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约0.0003%)的劳伟萍女士及合共持有15,057,683 股股份(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约5.18%)的公众股东。
公众持股量
如上文股权表格所披露,紧随要约截止後,待过户登记处妥为登记转让已接获有效接纳涉及之股份後,公众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持有15,057,683 股股份,相当於本联合公布日期已发行股份约5.18%。因此,未能符合上市规则第8.08 (1)(a)条项下25%之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要约人已向联交所承诺采取适当措施,确保维持充足的股份公众持股量。本公司将向联交所申请暂时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8.08(1) (a) 条,期限为自本联合公布日期起计三个月。
要约人及本公司将采取适当行动於可行情况下尽快恢复上市规则所规定之最低公众持股量。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就恢复公众持股量另行刊发公布。
暂停买卖
根据上市规则第8.08(1)(b)条附注1,由於要约截止後公众持股量百分比低於15%,股份将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上午九时正起暂停买卖。本公司将尽快就恢复公众持股量及恢复股份买卖另行刊发公布。
应本公司的要求,股份将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上午九时正起於联交所暂停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