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中国顺客隆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三日之通函(「通函」)及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三日有关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之公告,本公告所用但并无另行界定的词汇具有通函赋予之相同涵义。
本公司注意到通函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有非故意之错误并希望作出以下澄清:
1. 通函第1页的「发行授权」释义应为:
「如本通函「董事会函件-一般授权」一段所载,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建议授予董事的一般授权,以发行、配发及处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20%的股份」;
2. 通函第1页「购回授权」释义应为:
「如本通函「董事会函件-一般授权」一段所载,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建议授予董事的一般授权,以购回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10%的股份」;
3. 通函第3至4页「董事会函件」内「绪言」第一段,应为: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有关(i)建议宣派末期股息;(ii)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於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20%的股份;(iii)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购回不超过於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10%的股份;及(iv)重选退任董事的决议案的资料。」;
4. 「通函第4页「董事会函件」内「一般授权」首两段应为:
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将分别提呈普通决议案,以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i)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股份,数目合共不超过於该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的20%(「发行授权」);(ii)於联交所购回已发行及缴足股份,数目最多为该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的10%(「购回授权」);及藉加入本公司购回的股份总额,扩大发行授权。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合共290,457,000股股份。待提呈以通过授出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的决议案获通过及按本公司於股东周年大会举行日期前概无发行或购回股份的基准而全面行使购回授权,本公司购回股份的总数为29,045,700股,董事将获授权根据发行授权配发及发行最多58,091,400股股份,而倘购回授权获行使,则加上占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所购回本公司股份数目总数的股份数量。」;
5. 通函第10页附录「说明函件」内「(b)股本」一段,应为:
「根据购回授权,本公司可购回的股份数目不得超过通过授出购回授权的建议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总数的10%。」
6. 通函第14至15页第6(A)项普通决议案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2页,应为:
(c)董事根据本决议案(a)段的批准,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的本公司股份数目总数,惟根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ii)根据本公司发行的任何认股权证或可换股为本公司股份的任何证券的条款行使认购或换股权;(iii)根据当时采纳的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行使任何购股权,以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高级职员、雇员或其他合资格参与者授出或发行本公司股份或收购股份的权利;或(iv)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以根据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配发股份代替本公司股份的全部或部分现金股息,不得超过本决议案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的2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7. 通函第15页及股东周年大会第3页第6(B)项普通决议案,应为:
「(b)根据本决议案(a)段的批准,本公司可购回的本公司股份数目总数,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总数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及
8. 通函第16页第6(C)项普通决议案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4页,应为:
「(C)动议待上述第6(A)项及第6(B)项决议案获通过後,将於董事根据上文第6(A)项决议案可能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的本公司股份数目总数,加入本公司根据上文第6(B)项决议案授予董事的授权可购回的本公司股份数目总数。」
本公司亦确认,除以上澄清者外,通函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的所有其他资料为正确及维持不变。本澄清公告补充通函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并应与之一并阅读,就此,现时之通函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将以目前的形式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