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中国顺客隆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七日(星期五)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干诺道中13-14号欧陆贸易中心5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1. 省览及考虑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本公司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董事会及独立核数师的报告。
2. (A) 重选劳松盛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B) 重选王艳芬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C) 重选陈义建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D) 重选张蓓女士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3.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薪酬。
4. 续聘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核数师并授权董事厘定其薪酬。
5. 向本公司股东宣派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每股10.0港仙。
特别事项
6.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各决议案为本公司的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A)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 段的规限下,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的额外股份及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行使该等权力的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b) 本决议案(a) 段的批准须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作出或授予在有关期间结束後可能需行使该等权力的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a) 段的批准,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的股本面值总额,惟根据(i) 供股(定义见下文);(ii) 根据本公司发行的任何认股权证或可换股为本公司股份的任何证券的条款行使认购或换股权;(iii) 根据当时采纳的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行使任何购股权,以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高级职员、雇员或其他合资格参与者授出或发行本公司股份或收购股份的权利;或(iv) 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以根据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配发股份代替本公司股份的全部或部分现金股息,不得超过本决议案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的2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起至下列最早时限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的法律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授权之日。
「供股」乃指董事於指定期间,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的本公司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的持有人,按彼等当日持有该等股份或该类别股份的比例提呈本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的发售建议(惟董事可按需要或权宜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的任何地区的法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何限制或责任後,作出取消权利或其他安排)。」
(B)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购回本公司股份,惟须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及规定并受其所限;
(b) 根据本决议案(a)段的批准,本公司可购回的本公司股份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股本面值总额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起至下列最早时限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的法律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授权之日。」
(C) 「动议待上述第6(A)项及第6(B)项决议案获通过後,将於董事根据上文第6(A)项决议案可能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的本公司股本面值总额中,加入本公司根据上文第6(B)项决议案授予董事的授权可购回的本公司股份的面值总额。」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倘持有一股以上股份)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按指定方式填妥的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最迟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48小时送达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3. 代表委任文据必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人亲自签署,或倘委任人为公司,则必须盖上公司印监或经由公司负
责人、授权人或其他获正式授权的人士签署。
4. 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所召开的大会并作出投票,於该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已撤回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