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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顺客隆自愿公布 - 合作协议

2016-03-18 19:40:00

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八日,香港顺客隆、澳中贸易及佛山顺客隆(全部均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恒立有限公司订立协议。

根据协议:

(i) 香港顺客隆同意作为跨境网上货物销售的卖方透过恒立有限公司的「好立购」电子商务平台出售货物;

(ii) 澳中贸易同意作为一般货物及进口货物的卖方透过恒立有限公司的「好立购」电子商务平台及零售店出售货物;及

(iii) 佛山顺客隆同意向恒立有限公司提供多种谘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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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乃中国顺客隆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作出的自愿公布。

协议

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八日,香港顺客隆国际有限公司(「香港顺客隆」)、佛山市顺德区澳中贸易有限公司(「澳中贸易」)及佛山市顺客隆商业有限公司(「佛山顺客隆」)(全部均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恒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恒立有限公司」)订立合作协议(「协议」)。

根据协议:

(i) 香港顺客隆同意作为跨境网上货物销售的卖方透过恒立有限公司的电子商务平台「好立购」(「好立购」)出售货物;

(ii) 澳中贸易同意作为一般货物及进口货物的卖方透过好立购及恒立有限公司的零售店出售货物;及

(iii) 佛山顺客隆同意向恒立有限公司提供多种谘询服务,包括(a)为好立购寻找新卖方及为其零售店寻找加盟商;

(b)推广好立购;(c)监察好立购的卖方组合及产品组合;及(d)向恒立有限公司的员工提供培训。

协议的主要条款

协议的主要条款乃由订约方经公平磋商及参考各方的贡献後达成,并载列如下:

期限: 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八日至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七日为期5年,可由香港顺客隆、澳中贸易及佛山顺客隆作出1个月提前通知以进一步延长5年

佣金: 香港顺客隆、澳中贸易应就透过好立购售出的货物向恒立有限公司支付2%佣金

谘询服务费: 恒立有限公司应向佛山顺客隆支付相当於其收益70%的谘询服务费

结算频率: 销售所得款项、佣金及谘询服务费按月结算

特定权利: (i) 香港顺客隆及澳中贸易可拒绝透过好立购出售任何其他卖方提供的货物;及

(ii) 恒立有限公司於订立任何重大合约前应先取得佛山顺客隆的批准

特定责任: (i) 香港顺客隆及澳中贸易应确保其透过好立购出售的货品的法律合规性,并应就任何不合规情况导致的任何费用承担责任;及

(ii) 澳中贸易应供应足够货物於恒立有限公司的零售店出售

恒立有限公司的背景

恒立有限公司为佛山市顺德区深特贸易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其以租赁方式於本集团的零售店出售烟草产品。恒立有限公司取得广州海关的批准以经营跨境网上货物销售,及获得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的批准以进行网上增值服务。恒立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五年成立好立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境内及境外卖方均可於该平台向中国客户出售货物。

就中国境外卖方提供的产品而言,客户须支付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其税率一般低於就进口货物应徵收的税项及关税总额。这导致跨境网上货物销售在定价方面更具竞争力。

恒立有限公司亦已在佛山设立零售店出售进口货物及陈列海外产品的样本。一旦客户使用其手机扫描海外产品样本价钱牌上的「二维码」,便能使用好立购以在网上完成交易,而货物将从海外或海关控制仓库直接发送至客户。恒立有限公司亦已於本集团的10间零售店设立柜台,以推广其好立购及陈列海外产品。

除上文所述者外,就本公司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恒立有限公司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於本公司的第三方,且并非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定义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协议并不构成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十四章的任何须予披露交易,或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的任何关连交易。

订立协议的理由及预期裨益

本集团是一家知名的超市连锁店运营商,地理覆盖重点放在中国广东省,并维持零售及批发分销渠道。

好立购乃相对较新的平台,向本集团收取的佣金率相对较低。该平台能够进行跨境网上货物销售,使其有别於普通电子商务平台。本集团於线上及线下的零售经营方面经验丰富,并有能力提供谘询服务而不产生重大成本。恒立有限公司於零售店使用的「二维码」正好是本集团正在其佛山旗舰店澳中城应用的O2O模式。恒立有限公司使用该模式能够在本集团於澳中城发展该系统时提供良好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