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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顺客隆提名委员会之职权范围

2015-09-09 12:09:00

中国顺客隆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已成立称为提名委员会之董事会辖下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其组成及具体职责载列如下:

1. 成员

1.1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由董事会从本公司董事中委任,并至少由三名成员组成,大部分成员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1.2 提名委员会之主席应由董事会委任,并必须为董事会主席或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2. 提名委员会秘书

2.1 本公司之公司秘书应担任提名委员会之秘书。

2.2 提名委员会可不时委任任何其他具备适当资格及经验之人士为提名委员会秘书。

3. 会议

3.1 提名委员会应每年举行至少一次会议。

3.2 除非另有协定或豁免,否则就提名委员会所有定期会议而言,应至少於各会议举行当日14日前向各提名委员会成员及任何须出席之其他人士发送召开会议之通告,以确认地点、日期及时间;而就於14日内举行之续会而言,则无需事先通知。尽管有通知期之规限,惟提名委员会成员出席会议即视为已豁免所需通知规定。

3.3 法定人数应为两名成员,其中一名必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除提名委员会成员外,董事会其他成员有权出席任何提名委员会会议,惟不得计入法定人数之内。

3.4 提名委员会成员可亲身、透过电话或可供所有其他出席者使用之其他电子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3.5 提名委员会之决议案应以简单大多数票通过。

3.6 经全体提名委员会成员签署之决议案将被视为有效,犹如已於提名委员会举行之会议上获通过。

3.7 提名委员会会议之会议记录应由提名委员会之秘书保存,若有任何提名委员会成员及╱或任何本公司董事发出合理通知,应供其在任何合理之时段查阅。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之初稿及最後定稿应在会议後一段合理时间内发送全体提名委员会成员,供提名委员会成员表达意见及作其纪录之用。一旦获彼等同意,提名委员会之秘书应向董事会全体成员传阅提名委员会之会议记录及报告。

4. 出席会议

4.1 应提名委员会之邀请,董事会主席及╱或总经理或行政总裁、外聘顾问及董事会其他成员可出席全部或任何会议。

4.2 唯提名委员会成员享有投票权。

5. 职责

提名委员会之职责包括(但不限於):

5.1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之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因应本公司企业策略而拟作出之变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5.2 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会成员之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5.3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5.4 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之独立性;及

5.5 若董事会拟於股东大会上提呈决议案选任某人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则提名委员会应在有关股东大会通告所附随之致股东通函及╱或说明函件中,列明彼等认为应选任该名人士之理由以及彼等认为该名人士属独立人士之原因。

6. 汇报责任

6.1 於各会议结束後,提名委员会应正式向董事会汇报其职责及职务内之所有事宜。

6.2 提名委员会应将此等职权范围登载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之网站。

7. 权限

7.1 提名委员会已获董事会授权向本公司高级管理层索取任何履行职责所需之资料。

7.2 提名委员会已获董事会授权徵询履行职务所需之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附注:所有有关向外徵询法律或其他独立专业意见之安排均可向公司秘书作出。

7.3 本公司应向提名委员会提供履行其职责所需之足够资源。

「高级管理层」指本公司年报内提及之同一类别之人士。本公司董事应负责厘定组成高级管理层之人士身份。高级管理层可包括本集团内董事认为适当之附属公司董事、分部、部门或其他营运单位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