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顺客隆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董事会(「董事会」)已成立称为审核委员会之董事会辖下委员会(「审核委员会」),其组成及具体职责载列如下:
1. 成员
1.1 审核委员会应由董事会委任,并至少由三名成员(「成员」)组成。
1.2 成员应在本公司之非执行董事中委任。大部分成员应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并须有至少一名成员为具备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业知识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1.3 审核委员会之主席应由董事会委任,并必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1.4 本公司现任核数公司之前任合夥人在(a)彼终止成为该公司合夥人之日期;或(b)彼不再享有该公司财务利益之日期(以日期较後者为准)起计一年内,不得担任审核委员会之成员。
1.5 各审核委员会成员之任期应由董事会於委任时厘定。
2. 秘书
2.1 本公司之公司秘书应担任审核委员会之秘书。
2.2 审核委员会可不时委任任何其他具备适当资格及经验之人士为审核委员会秘书。
3. 会议
3.1 审核委员会应每年举行至少两次会议。外聘核数师可要求审核委员会主席召开审核委员会会议。
3.2 除非另有协定或豁免,否则就审核委员会所有定期会议而言,应至少於各会议举行当日14日前向各审核委员会成员及任何须出席之其他人士发送召开会议之通告,以确认地点、日期及时间;而就於14日内举行之续会而言,则无需事先通知。尽管有通知期之规限,惟成员出席会议即视为已豁免所需通知规定。
3.3 审核委员会会议之法定人数应为两名成员,其中一名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3.4 成员可亲身、透过电话或可供所有其他出席者使用之其他电子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3.5 审核委员会之决议案应以简单大多数票通过。
3.6 经全体审核委员会成员签署之决议案将被视为有效,犹如已於审核委员会举行之会议上获通过。
3.7 审核委员会会议之会议记录应由审核委员会之秘书保存,若有任何审核委员会成员及╱或任何本公司董事发出合理通知,应供其在任何合理之时段查阅。会议记录之初稿及最後定稿应在会议後一段合理时间内先後发送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後定稿作其纪录之用。一旦获彼等同意,审核委员会之秘书应向董事会全体成员传阅审核委员会之会议记录及报告。
4. 出席会议
4.1 审核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在董事会执行董事(获审核委员会邀请者除外)不在场的情况下会见外聘核数师一次。
4.2 应审核委员会之邀请,下列人士可出席全部或任何会议:(a)内部核数主管或(如缺席)内部核数代表;(b)财务总监;(c)董事会其他成员。
4.3 唯成员享有投票权。
5. 股东周年大会
审核委员会主席应出席本公司之股东周年大会,并回答股东有关审核委员会工作之任何提问。倘审核委员会主席未克出席,则一名审核委员会成员(必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出席本公司之股东周年大会。该人士应回答股东有关审核委员会工作之任何提问。
6. 职责及职务
审核委员会职责涉及财务及其他申报、内部监控及核数,乃其他董事、外聘核数师与管理层间沟通之桥梁;以及透过独立检讨财务申报程序、本公司内部监控之效能以及核数之效率,协助董事会履行其职务。
与外聘核数师之关系
6.1 主要负责就外聘核数师之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聘核数师之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核数师辞职或辞退该核数师之问题;
6.2 按适用之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核数师是否独立客观及核数程序是否有效;
6.3 於核数工作开始前先与外聘核数师讨论核数性质及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
6.4 就委聘外聘核数师提供非核数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而言,「外聘核数师」包括与负责核数之公司处
於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之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於该负责核数之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之一部分的任何机构;
6.5 就其认为必须采取之行动或改善之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建议有哪些可采取之步骤;
审阅本公司之财务资料
6.6 监察本公司之财务报表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若拟刊发)季度报告之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
载有关财务申报之重大意见。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前作出审阅有关报告时,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
(a) 会计政策及实务之任何更改;
(b) 涉及重要判断之地方;
(c) 因核数而出现之重大调整;
(d) 企业持续经营之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e)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f) 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及法律规定;
6.7 就上述第6.6段所载之职责而言:
(a) 成员须与董事会及本公司高级管理层联络;
(b) 审核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本公司之外聘核数师开会两次;及
(c) 审核委员会应考虑於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之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须适当考虑任何由本公司属下负责会计及财务申报职能之员工、遵守人员或核数师提出之事项;
监管本公司财务申报制度及内部监控程序
6.8 检讨本公司之财务监控、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
6.9 与管理层讨论内部监控制度,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之内部监控制度,包括考虑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职能方面之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之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又是否充足;
6.10 主动或应董事会之委派,就有关内部监控事宜之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之回应进行研究;
6.11 如本公司设有内部核数功能,须检讨内部核数程序,确保内部和外聘核数师之工作得到协调;也须确保内部核数功能在本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之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内部核数功能是否有效;
6.12 检讨本集团之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
6.13 检查外聘核数师给予管理层之《审核情况说明函件》、核数师就会计记录、财务账目或监控制度向管理层提出之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出之回应;
6.14 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於外聘核数师给予管理层之《审核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出之事宜;
6.15 就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守则」)所载之事宜向董事会汇报;
6.16 考虑董事会要求审核委员会履行之其他事宜;
其他
6.17 检讨本公司雇员可暗中就财务汇报、内部监控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之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之安排,并确保有适当安排,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之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
6.18 担任本公司与外聘核数师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二者之间的关系;
6.19 凡董事会不同意审核委员会对甄选、委任、辞任或罢免外聘核数师事宜之意见,本公司应在企业管治报告中列载审核委员会阐述其建议之声明,以及董事会持不同意见的原因;
6.20 制订及检讨本公司之企业管治政策及实务,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6.21 履行本公司之企业管治职能;
6.22 检讨及监察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层之培训及持续专业发展;
6.23 检讨及监察本公司遵守法律及监管规定之政策及实务;
6.24 制订、检讨及监察适用於本公司雇员及董事之操守守则及合规手册(如有);及
6.25 检讨本公司遵守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披露规定之情况。
7. 汇报责任
7.1 於各会议结束後,审核委员会应正式向董事会汇报其职责及职务内之所有事宜。
7.2 审核委员会应将此等职权范围登载於联交所及本公司之网站。
8. 权限
8.1 审核委员会已获董事会授权查阅本公司所有账目、报告及记录。
8.2 审核委员会可要求本公司管理层提供履行职责所需有关本公司、其附属公司及联营公司财务状况之任何数据。
8.3 审核委员会已获董事会授权向本集团任何雇员索取任何所需财务资料,并要求彼等编制及提供财务资料以及回答审核委员会提出之问题。
8.4 审核委员会已获董事会授权向外徵询履行职责所需之法律或其他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附注: 所有有关向外徵询法律或其他独立专业意见之安排均可向公司秘书作出
8.5 审核委员会应获提供履行其职责所需之足够资源。
「高级管理层」指本公司年报内提及之同一类别之人士。本公司董事应负责厘定组成高级管理层之人士身份。高级管理层可包括本集团内董事认为适当之附属公司董事、分部、部门或其他营运单位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