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采纳经修订及重列公司细则
本公告由中国顺客隆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1)条作出。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宣佈,董事会建议修订本公司现有公司细则(「现有细则」),采纳经修订及重列公司细则(「经修订及重列细则」)以取代及摒除现有细则,以使本公司的公司细则符合上市规则,并为本公司在举行股东大会方面提供灵活性。
将纳入经修订及重列细则的若干主要建议修订概述如下:
(a) 加入开曼群岛适用法律及上市规则一致的若干界定词汇,包括「公告」、「电
子通讯」、「电子会议」、「混合会议」、「会议地点」、「现场会议」及「主要会议地点」,并就此而言更新现有细则的相关条文;
(b) 规定须于每个财政年度及本公司财政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一次股东週
年大会;
(c) 删除(i)股东週年大会可通过不少于20个足营业日的通知召开,而该股东週
年大会须通过不少于21个足日的通知召开,及(ii)股东特别大会可通过不少于10个足营业日的通知召开,而股东特别大会须通过不少于14个足日的通知召开;
(d) 规定所有股东大会(包括股东週年大会、任何续会或延会)可由董事会全权
酌情釐定在世界任何地方及于一个或多个地点以现场会议或混合会议或电子会议形式举行;
(e)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通告的内容;
(f) 釐清仅就法定人数而言,两位由结算所委任为法定代表或委任代表的人
士可以构成本公司股东大会之法定人数;
(g) 修订于会议指定举行时间后出席人数未达到法定人数时有关议事程序的
条文;
(h) 规定董事会可全权酌情安排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士于董事会全权酌情
决定的一个或多个地点透过电子设施同时出席及参与;
(i) 规定现场会议亦可透过电话、电子或其他通信设施举行,以使所有出席或
参加会议的人员能够同时及即时相互沟通,此类人员(本公司股东除外)参加此类会议应构成亲自出席此类会议;
(j) 规定所有股东均有权于股东大会上发言及投票,惟上市规则规定股东须
就批准所考虑事项放弃投票者除外;
(k) 允许委任代表的文据以电子方式交回本公司;
(l) 规定获董事会委任以填补临时空缺或作为额外董事的董事须任职至获委
任后首届股东週年大会为止,及届时合资格膺选连任;
(m) 更新董事不得投票(亦不得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形以符合上市规则;
(n) 允许委任超过一名主席;
(o) 规定本公司可在核数师任期届满前,以普通决议案委任或罢免核数师;
(p) 规定董事可填补核数师职位的任何临时空缺,惟于该空缺持续期间,尚存
或留任的核数师(如有)可采取行动。董事委任的任何核数师的薪酬可由董事会釐定。该核数师可任职至本公司下届股东週年大会为止,届时须受股东委任,有关酬金由股东釐定;
(q) 规定本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电子通讯方式;
(r) 规定除董事另有决定外,否则本公司每年的财政年度结束日期为十二月
三十一日;及
(s) 于认为适时作出其他杂项修订,以更新或澄清现有细则的条文,或使其措
辞更符合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律。
建议采纳经修订及重列细则须待本公司股东于将于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星期二)举行的本公司应届股东週年大会(「股东週年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方式批准后,方可作实,倘获批准,将于有关批准后生效。载有(其中包括)将纳入经修订及重列细则的现有细则建议修订详情的通函,连同召开股东週年大会的通告,将于适时寄发予本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