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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及13.51B(2)条进一步更新董事资料

2022-09-26 00:00:00

本公告乃由中国顺客隆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2)及13.51B(2)条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的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海南机场设施事先告知书,涉及本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尚多旭先生(「尚先生」)。除本公告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获悉,尚先生收到证监会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1号)(「海南机场设施处罚决定」)。根据海南机场设施处罚决定,尚先生对证监会在海南机场设施事先告知书中提出的行政处罚,未作任何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证监会决定对尚先生发出警告,并处以人民币200,000元的罚款,与该公告披露的证监会提出的行政处罚相同。更多详情,请参阅该公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就董事会所知、所悉及所信,证监会的决定与本集团任何董事及管理层无关。

除本公告所披露者外,尚先生确认,就上市规则第13.51(2)条而言,并无任何其他事项需提请本公司股东垂注。如有进一步更新,本公司将按照上市规则规定提供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