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此提述中国顺客隆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二日的公告,内容有关货品销售(二零二一年)协议及货品采购(二零二一年)协议项下该等持续关连交易(「该公告」)。除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公告所述,载有(其中包括)(i)货品销售(二零二一年)协议及有关建议年度上限之详情;(ii)货品采购(二零二一年)协议及有关建议年度上限之详情;(iii)独立董事委员会就该等协议及该等交易(包括建议年度上限)致独立股东之推荐建议函件;及(iv)独立财务顾问就该等协议及该等交易(包括建议年度上限)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财务顾问之意见函,连同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之通函(「通函」)预期将于该公告刊发后15个营业日内(即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日或之前)寄发股东。
由于本公司需要额外时间以编制及最终落实载入通函之若干资料,故寄发通函之日期预期将延迟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或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