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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之以股代息计划

2024-07-05 00:00:00

此乃要件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阁下之股票经纪商或其他注册证券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独立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之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之选择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持牌证券商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XINYI SOLAR HOLDINGS LIMITED信义光能控股有限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0968)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之以股代息计划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目录页次 释义....................................................1 预期时间表.................................................3董事会函件 1.绪言..................................................4 2.以股代息计划之进一步资料........................................5 3.以股代息计划之条件...........................................6 4.以股代息计划之影响...........................................6 5.选择表格................................................6 6.海外股东................................................7 7.代息股份上市及寄发股票.........................................8 8.碎股..................................................9 9.推荐建议及意见.............................................9 – i –释 义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通函及选择表格(定义见下文)所用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中央结算系统」指由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运作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中国结算」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指信义光能控股有限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00968);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选择表格」指本通函随附有关以股代息之选择表格; 「合资格股东」指于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股东; 「末期股息」指拟向于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股东派发的截至二零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末期股息,每股股份 15.0港仙;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委员会」指联交所上市委员会; 「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海外股东」指于记录日期股东名册所示地址为香港以外地区的股东;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通函及选择表格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1–释义 「中国港股通投资者」指深港通及╱或沪港通项下通过中国结算(作为代名人)持有股份的中国投资者; 「记录日期」指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星期二); 「股东名册」指由香港过户处存置的本公司股东名册; 「过户处」指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 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 「以股代息」指根据以股代息计划向股东配发及发行的代息股份; 「以股代息计划」指董事于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就末期股息拟议的计划,据此合资格股东可选择全部或部分以代息股份代替现金形式收取末期股息; 「代息股份」指根据以股代息计划将予配发、发行并入账列为缴足的新股份;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经不时修订); 「股份」指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的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 「%」指百分比。 –2–预期时间表 寄发本通函及选择表格........................................(星期五) 将选择表格交回过户处的最后时限2...............................二零二(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 寄发代息股份股票及现金股息单....................................(星期三) 代息股份开始买卖..........................................(星期四) 附注: 1.本通函所载所有日期及时间均指香港日期及时间。 2.选择表格应按其上印列之指示填妥并不迟于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 交回过户处,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183号合和中心 17M楼。倘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讯号或「黑色」暴雨警告讯号:(i)于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星期一)中午十二时正或之前任 何本地时间在香港生效,并于该日中午十二时正之后取消,最后时限将为同一营业日下午五时正;或 (ii)于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星期一)中午十二时正至下午四时三十分期间任何本地 时间在香港生效,新的最后时限将为下一个于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四时三十分期间的任何时间内并无任何上述警告讯号生效的营业日下午四时三十分。 3.于厘定上述时间表以及于记录日期至寄发代息股份股票及现金股息单日期所需的时间时,董事 已考虑 (a)本通函预审核所需的时间;(b)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 142(1)(a)(ii)条规定供股东选择 现金股息或选择代息股份以代替现金股息所需的不少于两 (2)周的时间;及 (c)过户处处理选择表格及计算所需的代息股份数目并相应编制股票及现金股息单所需的时间。 –3–董事会函件 XINYI SOLAR HOLDINGS LIMITED信义光能控股有限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0968) 执行董事:注册办事处: 李圣泼先生(铜紫荆星章()副主席兼行政总裁) Cricket Square 李友情先生 Hutchins Drive 李文演先生 P.O. Box 2681 朱灿辉先生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非执行董事: 李贤义博士(银紫荆星章()主席)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丹斯里拿督董清世P.S.M D.M.S.M(. 太平绅士()副主席) 香港九龙 独立非执行董事:观塘卢温胜先生海滨道135号简亦霆先生宏基资本大厦 梁仲萍女士21楼2109-2115室 敬启者: 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之以股代息计划 1.绪言 于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本公司宣布董事会已建议向于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股东派发末期股息(须待股东批准)。股东可选择以现金或以全部或部分代息股份代替现金方式收取末期股息。末期股息已于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举行的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获股东批准。 –4–董事会函件 诚如于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所宣布者,已于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星期四)至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星期二)期间(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厘定收取末期股息的资格,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不迟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送抵过户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办理登记。 本通函旨在载列以股代息计划适用的程序及股东应采取的相应行动。 2.以股代息计划之进一步资料 2.1提供予合资格股东的选择 根据以股代息计划,合资格股东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收取末期股息: (a) 就于记录日期所持股份按每股股份 15.0港仙收取现金;或 (b) 获配发及发行代息股份;或 (c) 部分以现金及部分以代息股份方式收取。 不论股东截至记录日期之登记地址,现金末期股息将以港元支付。 2.2市值 为计算根据上文选项 (b)及 (c)应予配发的代息股份数目,代息股份市值(「市值」)乃按由二零二四年六月四日(星期二)至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日)止连续 五个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每股股份的平均收市价之95%厘定,并向下取整至小数点后两个位。按此方式计算,平均收市价为4.69港元,故市值厘定为4.45港元。 2.3配发基准据此,代息股份数目按以下公式计算: 根据以股代息计划作出选择并于15.0港仙(末期股息) 代息股份数目 = X 记录日期持有的现有股份数目4.45港元(市值) –5–董事会函件 根据各合资格股东的选择,将向彼等发行的代息股份数目将下调至最接近的整数。上文选项 (b)及 (c)项下之代息股份的零碎股数将不予配发,有关利益将拨归本公司所有。代息股份将在各方面与配发及发行代息股份当日的已发行股份享有同等权益,惟代息股份将不会享有末期股息。 3.以股代息计划之条件 以股代息计划须待就末期股息将予发行之代息股份获上市委员会批准上市及买卖后,方可作实。 倘未能达致上述条件,以股代息将不会生效,而选择表格将告失效。末期股息将全部以现金支付。 4.以股代息计划之影响 倘所有合资格股东选择以现金收取末期股息,则基于截至记录日期的8909891838股已发行股份,本公司应付现金股息总额为1336483776港元。倘所有合资格股东选择收取代息股份,将予发行的代息股份数目将为300333432股股份,占现有已发行股份数目的 3.37%,及经发行代息股份扩大后已发行股份数目的3.26%。 股东务请注意,根据以股代息计划将予发行的代息股份可能导致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的规定作出披露。股东如对因发行代息股份导致该等条文可能对彼等构成之影响有任何疑问,建议自行寻求专业意见。股东如对彼等之税务状况有任何疑问,亦建议自行寻求专业意见。 5.选择表格 本通函随附选择表格,以供欲选择全部以代息股份形式或部分以现金及部分以代息股份代替现金形式收取末期股息的合资格股东填写。 股东如欲就末期股息(不论全部或部分)选择收取以股代息以代替现金,须按选择表格上印列之指示填妥该表格,并不迟于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交回过户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183号合和中心 17M楼。交回之选择表格将不获发收据。 倘阁下未于上文所示时间前将选择表格交回于上述地址的过户处,将视为阁下选择以现金方式收取末期股息。 –6–董事会函件欲全部以现金收取末期股息的股东毋须填写选择表格。 倘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讯号或「黑色」暴雨警告讯号于以下时间生效,则上文所述交回选择表格的最后时限将告无效并作如下改动: a. 倘于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星期一)中午十二时正或之前任何本地时间在香港 生效并于该日中午十二时正之后取消,则递交选择表格的最后时限将为同一营业日下午五时正; b. 倘于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星期一)中午十二时正至下午四时三十分期间任 何本地时间在香港生效,则递交选择表格的最后时限将改为下一个于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四时三十分期间的任何时间并无任何上述警告讯号生效的营业日下午四时三十分。 递交选择表格但未注明有关选择收取代息股份所涉及的股份数目的股东,或倘其选择就多于其登记持股量的股份收取代息股份,将被视为选择就其于记录日期当时登记的所有股份收取代息股份。 6.海外股东 本通函及选择表格将不会于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注册。股份并未根据香港以外任何司法管辖区的适用证券规例登记。 中国港股通投资者的权利 根据联交所网站提供的「沪港通及深港通持股纪录查询服务」,截至记录日期,中国结算持有488310379股股份,占已发行股份总数5.48%。 根据联交所为诠释上市规则而于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发出及于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四日及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三日更新之常问问题系列29,中国港股通投资者可透过中国结算参与以股代息计划。中国结算将根据相关法例及法规就中国港股通投资者持有之全部或部份股份提供代名人服务,以供其选择收取以股代息股份。 中国港股通投资者应就中国结算规定的物流安排详情咨询其中介人(包括经纪、托管人、代名人或中国结算参与者)及╱或其他专业顾问,并向有关中介人提供有关选择收取以股代息股份的指示。有关指示应于本通函「预期时间表」一节所述的相关日期前及在其他情况下根据中国港股通投资者的中介人及╱或中国结算的要求发出,以给予足够时间确保有关指示得以执行。 –7–董事会函件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根据董事所得的资料,并无海外股东的姓名于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而其于该名册所示的地址亦不在香港。 以股代息计划遵守香港法例及所有适用于香港以股代息计划的所有其他有关守则、法规及其他规定。所有居于香港境外的股东应就是否获准参与以股代息计划或是否需要任何政府或其他人士同意或办理其他手续咨询其专业顾问。于香港境外任何地区收到本通函及╱或选择表格副本的股东均不可视之为选择收取股份的邀请,除非于有关地区,本公司毋须遵守任何登记或其他法律规定、政府或监管程序或任何其他类似手续即可合法向其作出有关邀请。任何希望收取代息股份的香港境外股东有责任遵守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包括程序或任何其他类似手续。收取代息股份替代现金股息的人士亦须遵守可能适用于香港境外的任何转售股份限制。居于法例不准许参与以股代息计划的司法管辖区的海外股东(如有),其收取本通函及╱或选择表格将视为备考而已。 所有合资格股东均可参与以股代息计划。为避免生疑,代息股份并不向公众人士(合资格股东除外)提呈要约,而选择表格不得转让。 7.代息股份上市及寄发股票 本公司将向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就末期股息将予配发及发行的代息股份上市及买卖。 倘获授有关批准,代息股份预期将于二零二四年八月八日(星期四)开始在联交所买卖,届时代息股份将获接纳为合资格证券,可于中央结算系统寄存、结算及交收。 支付末期股息的代息股份(一经发行将在各方面与配发及发行代息股份当日之已发行股份享有同等地位)股票及现金股息单预期将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七日(星期三)以平邮方式寄发予股东,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所有代息股份股票均不可放弃。 股份于联交所上市及买卖。概无股份于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买卖,而本公司目前并未寻求于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将其证券上市。 –8–董事会函件 8.碎股 根据股东以代息股份形式收取部分或全部末期股息的选择发行予股东的代息股份可能 以碎股(一手交易股数不足2000股)形式配发。本公司并无作出特殊安排以方便增补、买卖或出售以碎股形式发行的代息股份。 9.推荐建议及意见 收取现金或收取全部或部分代息股份是否符合合资格股东的利益乃取决于彼等本身的 个别情况,就此所作决定及因此引致的一切影响(包括任何税务影响)概由各合资格股东负责。倘阁下对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阁下之专业顾问。 建议作为受托人的合资格股东寻求专业意见,以确认根据有关信托工具条款,选择以代息股份形式收取末期股息是否属于其权力范围以及由此产生的影响。 合资格股东务请注意,收取任何代息股份可能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的规定作出披露。合资格股东如对该等条文可能对彼等产生的影响有任何疑问,建议寻求专业意见。 此致列位股东台照承董事会命信义光能控股有限公司主席 李贤义博士(银紫荆星章)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