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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连及须予披露交易 - 根据太阳能发电场协议及太阳能电站(五)协议出售认购期权资产(五)

2024-02-28 00:00:00

于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信义能源向信义光能交付认购权通知(五),以根据太阳能发电场协议的条款及条件行使认购期权(五)。认购期权资产(五)包括中国八个大型地面太阳能发电场项目,总核准容量为790兆瓦。

内容有关以认购价(五)出售目标股份(五)的太阳能电站(五)协议已于二零二四年 二月二十八日订立。太阳能电站(五)协议由买方(信义能源的一家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信义光能以及信义光能四家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作为(a)开平金鸡光伏电站协议;(b)云浮光伏电站协议;(c)曲靖光伏电站协议;及(d)三山高安光伏电站协议的相关卖方)订立。

上市规则涵义

有关信义能源

由于太阳能电站(四)协议及太阳能电站(五)协议由信义能源集团一间成员公司(作为买方)与信义光能集团一间成员公司(作为卖方)订立,而太阳能电站(四)协议于紧接太阳能电站(五)协议前12个月期间内订立,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及第14A.81条就厘定上市规则涵义目的而言,太阳能电站(四)交易及太阳能电站 (五)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应合并处理。

有关行使认购期权(五)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如上市规则所定义)为:(a)倘就上市 规则目的而言与行使认购期权(四)合并处理,则多于5%但少于25%,及(b)倘独立处理,则多于5%但少于25%。因此,行使认购期权(五)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及第14A章的申报及公告规定以及上市规则第14A章的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信义能源将刊发载有(其中包括)(a)根据太阳能发电场协议及太阳能电站(五)协议 行使认购期权(五)的进一步资料;(b)信义能源独立董事委员会的建议函;(c)信 义能源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函;及(d)信义能源股东特别大会通告的股东通函,预期将于二零二四年五月十日或之前向信义能源股东寄发,以完全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

有关信义光能

截至本联合公告日期,信义光能拥有信义能源51.60%的股权,并仍然为信义能源的单一最大股东。信义能源继续为信义光能的非全资附属公司。截至本联合公告日期,信义光能控股股东及其各自的联系人于信义光能股份中拥有49.60%权益,亦于信义能源股份中拥有23.78%权益。因此,按照上市规则第14A章,信义能源为信义光能的关连附属公司。

由于太阳能电站(四)协议及太阳能电站(五)协议均由信义能源集团一家成员公司(作为买方)与信义光能集团一家成员公司(作为卖方)订立,而太阳能电站(四)协议已于紧接太阳能电站(五)协议前12个月期间内订立,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及第14A.81条就厘定上市规则涵义目的而言,太阳能电站(四)交易及太阳能电站 (五)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应合并处理。

有关出售认购期权资产(五)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如上市规则所定义)为:(a)倘就 上市规则目的而言与出售认购期权资产(四)合并处理,则多于5%但少于25%,及(b)倘独立处理,则少于5%。由于自获信义光能独立股东于信义光能二零一八年股东特别大会批准以来,太阳能发电场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并无变动,而行使认购期权一事仍由信义能源酌情进行,因此,出售认购期权资产(五)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及第14A章的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豁免重新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独立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