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事项
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重庆龙湖(本公司间接拥有91.3%权益之附属公司,重庆龙湖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招标方式获得北京市大兴区土地,总地价人民币348,089万元(相当於407,598万港元)。
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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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事项
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重庆龙湖(本公司间接拥有91.3%权益之附属公司)通过招标方式,获得北京市大兴区土地,总地价人民币348,089万元(相当於407,598万港元)。收购事项之详情如下:
成交确认书取得及土地出让合同签署日期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订约方
买方: 重庆龙湖,本公司间接拥有其91.3%的权益
卖方: 北京市国土局,负责管理中国北京市土地资源之中国政府机关。据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卖方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标的事项
重庆龙湖拟收购之土地由2幅土地组成,总地盘面积约为16.53万平方米,而总建筑楼面面积约为46.3万平方米,位於中国北京市大兴区生物医药基地东配套6号及7号0505-053、0505-062地块。
土地将用作发展为包括住宅、商业等多用途项目。
代价及付款条款
土地之代价为人民币348,089万元(相当於407,598万港元),此乃透过公开招标程序而厘定。重庆龙湖已支付按金人民币41,500万元(相当於约48,595万港元),余额将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偿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於2010年12月23日签署。重庆龙湖将於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日期起7个工作日内全部付清代价之余额。
代价总额将以本公司之内部资源拨付。
重庆龙湖拟将土地开发成为一个结合住宅及商业发展之区域。
进行收购事项之理由
本集团主要在中国从事物业开发、物业投资及物业管理业务,本公司认为收购事项属本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之活动。
为加强本公司在中国物业市场之地位,董事会认为收购事项为在北京地区发展的良机。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收购事项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而有关条款属公平合理,且收购事项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一般事项
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收购事项」指通过公开投标程序收购土地之土地使用权
「北京市国土局」指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一家中国政府机关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龙湖地产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成交确认书」指北京市国土局与重庆龙湖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订立之具法律约束力函件,确认於招标中成功投标之条款。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土地」指总地盘面积约为16.53万平方米,总建筑楼面面积约为46.3万平米的2幅土地,位於中国北京市大兴区生物医药基地东配套6号及7号0505-053、0505-062地块。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北京市国土局与重庆龙湖根据招标成交确认书订立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重庆龙湖」指重庆龙湖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并为本公司间接拥有91.3%权益之附属公司
「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股份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本公布使用1.00 港元兑人民币0.854 元之汇率进行外币换算(如适用)。该汇率仅供说明用途,并不表示任何港元或人民币金额已经、本可或能够按该汇率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