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事项
於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五日,重庆龙湖(本公司间接拥有91.3%权益之附属公司)在拍卖中以总价格人民币34.245亿元(相当於约38.915亿港元)成功投得烟台市的土地。
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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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事项
於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五日,重庆龙湖(本公司间接拥有91.3%权益之附属公司)在拍卖中以总价格人民币34.245亿元(相当於约38.915亿港元)成功投得烟台市的土地。收购事项之详情如下:
拍卖成交确认书日期
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五日
订约方
买方: 重庆龙湖,本公司间接拥有其91.3%的权益
卖方: 烟台国土局,负责管理中国山东省烟台市土地资源之中国政府机关。
据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烟台国土局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标的事项
重庆龙湖拟收购之土地由36幅土地组成,总地盘面积约为2,884,727平方米,而总建筑楼面面积约为4,981,492平方米,位於中国山东省烟台市滨海东路北C地块。
土地将用作发展为包括住宅、商业、休闲、零售、医疗及配套设施(如中小学)等多用途项目。
代价及付款条款
土地之代价为人民币34.245亿元(相当於约38.915亿港元),此乃透过公开招标程序而厘定。重庆龙湖已支付按金人民币102,640,000元(相当於约116,640,000港元),余额将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偿付。根据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条款,预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自拍卖成交确认书日期起计10个工作日内签署。重庆龙湖将於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日期起计一个月内支付首期款项(即代价之50%并包括按金)。其余代价将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但必须於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日期起计一年内支付。
代价总额将以本公司之内部资源拨付。
重庆龙湖拟将土地开发成为一个结合住宅、商业、零售及休闲设施及配套设备发展之区域。
进行收购事项之理由
本集团主要在中国从事物业开发、物业投资及物业管理业务,本公司认为收购事项属本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之活动。
为加强本公司在中国物业市场之地位,董事会认为收购事项将提供一个在烟台进行项目发展的良机。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收购事项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而有关条款属公平合理,且收购事项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一般事项
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收购事项」指於拍卖中通过公开投标程序收购土地之土地使用权
「拍卖」指烟台国土局於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五日举行之公开拍卖,土地在拍卖中提呈出售
「拍卖成交确认书」指烟台国土局与重庆龙湖於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五日订立之具法律约束力函件,确认於拍卖中成功投标之条款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龙湖地产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土地」指重庆龙湖将予收购之合共36幅土地,总地盘面积约2,884,727平方米,总楼面面积约4,981,492平方米,位於中国山东省烟台市滨海东路北C地块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烟台国土局与重庆龙湖将根据拍卖成交确认书订 立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重庆龙湖」指重庆龙湖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并为本公司间接拥有91.3%权益之附属公司
「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股份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烟台国土局」指烟台市国土资源局,为中国政府机关
本公布使用1.00港元兑人民币0.88元之汇率进行外币换算(如适用)。该汇率仅供说明用途,并不表示任何港元或人民币金额已经、本可或能够按该汇率兑换。